國務院首次明確新建經濟適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曾是普通商品房中的一部分的經濟適用住房今后將徹底變回政策性住房。昨天公布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明確:今后,新建經濟適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已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上市交易的,政府要按規定回購,而滿5年的,購房人可轉讓,但政府享有優先回購權。
今后,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將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就此,“意見”明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而廉租房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同時,“意見”對各界普遍關注的“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問題”也首次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而購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而這些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就要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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