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當前社會對集資合作建房議論較多,《意見》對此提出了哪些規范性要求?
新聞發言人:《意見》明確要求,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適用范圍僅限于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且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記者:《意見》中專門提到要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特別是農民工居住條件,有什么具體可行的措施?
新聞發言人:《意見》規定:一是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改造。對這些住宅設施和基礎設施不完備的地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改造計劃,堅持妥善解決居民住房困難、改善居住環境和居民合理負擔相結合的原則。
二是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要按照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筑節能改造,力戒大拆大建,保護歷史文化街區。
三是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在進一步強調用工單位責任的基礎上,強調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適應農民工支付能力的出租住房。
記者:《意見》強調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納入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具體指哪些工作?
新聞發言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各級人民政府重要職責。
一是要落實經濟政策和用地政策。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二是要求加強規劃設計管理,確保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中的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
三是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檔案,制定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落實資金和用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要抓緊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健全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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