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北京市有關部門下發(fā)了《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資產準入標準的通知》。在申購經濟適用房方面,新確定的標準為:1人戶、2人戶、3人戶、4人戶、5人戶家庭的年收入分別確定為低于22700元、36300元、45300元、52900元、60000元。同時,還有家庭總資產凈值和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的要求。
新標準的門檻明顯高于舊標準——“家庭年收入低于6萬元”。在我國目前的城市人口結構中,以三口之家居多,6萬元的標準被45300元的標準取代,實際上代表著整個門檻的提高。如果考慮到通脹因素、考慮到北京房價最近幾年持續(xù)大幅上漲因素,即便仍然執(zhí)行“家庭年收入低于6萬元”的標準,對住房困難戶而言也已經是大大抬高了門檻,何況還另外附加了兩個條件?這意味著,更多的住房困難戶將因不符合標準,而無緣享受政府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
盡管如此,此舉依然得到了有關官員的高度評價。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房地產業(yè)處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北京市經適房、廉租房新標準是對國務院24號文的具體落實……使得經適房和廉租房的申請門檻更高,申請條件越來越嚴格,真正解決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如果把“經適房和廉租房的申請門檻更高”視為對國務院24號文的具體落實,那么,這將是對國家政策的誤讀。
國務院24號文即《國務院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第四條明確提出:“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第十條明確要求:“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而北京房價之高在國內位列三甲,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理當增加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而不是通過抬高門檻使本應享受經濟適用房保障的困難人群被剝奪這項福利。
北京市抬高經濟適用房準入門檻的其中一個原因是,防止經濟適用房落入非低收入人群手中。多項調查顯示,相當一部分經濟適用房被一些富人或腐敗官員侵占。那么,提高門檻后是否能避免出現這種現象呢?不能。因為部分經濟適用房被侵占,源于有關部門審核把關的不嚴格,源于權錢交易。如果權力尋租不受制約,門檻提高再多也無濟于事。通過提高門檻來預防經濟適用房旁落,無異于讓困難群眾承擔由于制度漏洞所增加的成本,這對他們并不公平。
因此,無論用什么理由,能難以解釋提高經濟適用房準入門檻的做法,其被解讀為政府對自身責任的推卸也屬順理成章。問題是,當那些住房困難的人群被剔除出社會保障性住房之外,由此為社會穩(wěn)定埋下的隱患,又將付出多大的成本才能解決?
胡錦濤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yī)、老有所養(yǎng)、住有所居,推動建設和諧社會。”各級政府應該以民生為核心,主動承擔更多責任,為民眾提供更多更好的福利,而不是變相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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