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惠漁政策扶持,優化漁業發展環境
—落實漁業扶持和補貼政策。繼續實行海洋捕撈漁民轉產轉業補貼政策;扶持資源探捕、漁船改造和作業方式調整;實施水產種苗進口免稅政策,積極爭取水產良種補貼和遠洋漁業專項支持政策,提升產業發展競爭能力。
—探索政策性漁業保險的實現形式。研究確定漁業政策保險的性質、范圍、經營原則、政策性與商業性業務的界定、經營主體的組織形式等,并選擇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推動全國漁業政策性保險工作,為漁區創造一個安定的生產和生活環境。
—推進漁民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積極探索建立漁民最低生活保障機制和養老保險制度,將漁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養老保險機制納入社會統籌保障體系,解除漁民的后顧之憂。
—鼓勵扶持漁業專業合作組織。積極爭取資金,發展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鼓勵和引導漁(農)民興辦專業經濟組織,明確法律地位,加大政策扶持,支持龍頭企業發展,鼓勵龍頭和漁(農)戶通過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進行產業化聯結,互利互惠、共同發展,提高漁業的組織化程度。
(二)完善漁業管理制度,確保漁業發展質量
—創新捕撈許可制度。加強船網等主要生產要素監管,切實控制捕撈強度;建立注冊驗船師隊伍,強化漁船檢驗和報廢制度;積極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捕撈配額管理的有效機制和途徑。
—完善養殖證制度。完善水域灘涂養殖確權制度,穩定養殖承包經營權,調動經營主體投入的積極性;保護重要漁業水域資源,控制征用或占用規模,制定水域灘涂征用或占用補償辦法,妥善安置漁(農)民,保障漁(農)民合法權益。
—健全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積極開展無公害基地認定和無公害水產品認證工作,不斷推進建立大中城市批發市場水產品準入制度;建立水產養殖官方獸醫制度、執業獸醫制度及水產養殖用藥處方制度,完善水產養殖病害測報預警、水產品藥殘和貝類有毒有害物質監控體系,提高養殖生產全程的質量監控能力;落實養殖用藥記錄、養殖生產日志等“五項制度”,在積極探索新的漁藥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完善水產品質量監管機制,強化公共危機應急反應能力,切實保證水產品質量安全。
(三)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改善漁業發展基礎
—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誰損害誰修復”的原則,依法收繳資源增殖保護費和資源賠償費,專項用于資源增殖和生態修復工作。
—積極爭取專項投入。以貫徹落實《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為重點,積極爭取國家財政在漁業資源探捕、監測、增殖放流,水生野生生物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監測,水域生態災害防治與生態修復等公益事業的支持,為漁業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鼓勵多渠道融資。充分發揮國家投資的示范性、引導性和調控作用,堅持政府投入引導與市場推進并舉,充分運用市場經濟手段,引導銀行貸款、企業資金、個人捐助、國外投資、國際援助等社會資金參與漁業發展和資源環境保護工作,形成投入多元化、利益共享的投資新機制,擴大漁業發展的資金總量。
(四)強化公共管理服務,保障漁業和諧發展
—加強重大理論問題研究。圍繞影響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開展調研,開拓思路、轉變觀念,推動漁業發展理論和制度創新,提高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農村漁區和漁業經濟發展規律的把握能力,增強新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落實漁業科學發展觀的本領。
—加強漁業法制保障體系建設。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推進漁業法制建設;以建設“文明執法窗口”為切入點,加強漁業執法隊伍建設,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反應快速的漁業執法隊伍,形成統一指揮、責權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漁業行政執法體制,確保漁業法律法規貫徹執行。
(五)擴大漁業對外交流,提高漁業發展水平
—廣泛參與國際漁業事務。深入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國際漁業發展的動向,廣泛參與國際漁業公約、協定和標準規范的制訂,強化我國在國際漁業中的地位;積極參與WTO漁業補貼談判,研究提出并落實漁業扶持政策,提高漁業競爭力。
—提高涉外漁業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涉外漁業監督管理,重點抓好中韓協定海域、中朝交界海域、北部灣海域和南沙海域等重點區域以及印尼、緬甸、金槍魚和北太平洋魷魚等重點遠洋漁業項目,加強動態監管;全面實施涉外漁業培訓項目,預防和減少漁業涉外違法違規事件的發生,努力為我國漁業健康發展創造有利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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