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預算的財政撥款為不征稅收入
新稅法在收入總額的規定中新增加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財政撥款等三項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企業收到的各種財政補貼是否屬于財政撥款的范疇呢?《實施條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條例》將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之中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在一般意義上排除了各級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價格補貼、稅收返還等財政性資金,相當于采用了較窄口徑的財政撥款定義。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考慮:一是,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形式多種多樣,既有減免的流轉稅,也有給予企業從事特定事項的財政補貼,都導致企業凈資產增加和經濟利益流入,予以征稅符合立法精神;二是,當前個別地方政府片面為了招商引資,采取各種財政補貼等變相“減免稅”形式給予企業優惠,侵蝕了國家稅收,對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征稅,有利于加強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范管理;三是,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財政補貼給企業的收入,在會計上作為政府補助,列作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稅收在此問題上應與會計制度一致。
“合理”工資薪金才能稅前扣除
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作出了統一規范,規定對企業發生的真實合理的成本費用支出予以稅前據實扣除。《實施條例》對具體各項稅前扣除的項目及標準予以了明確。
有關負責人表示,關于工資稅前扣除,《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對一般雇員而言,企業按市場原則所支付的報酬應該認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如在企業內任職的股東及與其有密切關系的親屬通過多發工資變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層的工資違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變相提高的,這些復雜多樣的工資、薪金情況都將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產生侵蝕,因此,從加強稅基管理的角度出發,《實施條例》在工資、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的限定。有關負責人透露,今后,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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