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三位法學教授提請公開首都機場高速路收費信息日前有了新進展。6月24日,三教授收到了北京市有關部門的復函。然而答復只是明確表述了機場高速的投資總額及近4年來的通行費收入,未對教授們提出的“貸款總額和收費資金去向”這一核心問題給予直接回應。而另一被申請人首發公司則至今未給予任何回復。教授們表示將和有關部門進一步協商,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
從對公民訴求的重視態度以及初步的回復,包括其復函格式來看,有關部門信息公開的努力值得肯定,但依然未達到公眾預先的期望。《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至今,已近兩月。公眾對《條例》的施行寄予厚望,為了讓有關部門充分準備,從《條例》的通過到正式施行,留了一年零三個月的“準備期”。如果現在還說“準備不足”,也許在于有些地方政府部門對信息公開重視不夠,對這部行政法規缺乏遵奉之心。那么,要讓《條例》從紙面走向地面,從自律走向他律,需要引入外部監督。對于法治建設,尤其是促使依法行政上,法律人責無旁貸。
首都機場高速路收費的具體情況公眾一直無法透徹了解。近十年來,從不同的渠道傳出的信息均表明,該公路收費資金早已遠遠超過了貸款總額。其中國家審計署于2008年2月27日發布的審計公告稱,利用財政資金和部分銀行貸款建設的首都機場高速公路,總投資11.65億元,其中銀行貸款7.65億元。而這條公路從1993年開始收費,至2005年底已收取32億元,估算剩余收費期內還將收費90億元。
審計署公布的收入是截至2005年,那么,從公路開通至今,到底收了多少錢?正常的開支又是多少?這些開支到了哪里?這一系列問題似乎至今沒有一個完整的答案。
見之于媒體的審計數據不可謂不權威。但就在幾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接力問責下,首發公司仍然我行我素,且對三位公民提請的信息公開,至今不予理睬。一個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的公司就這樣輕易繞過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并非法律的盲區。事實上,《條例》第37條已明確規定,“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由此條款出發可知兩個事實,一是作為公共交通企業的首發公司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獲取的信息,應參照《條例》公開。“參照公開”也應公開,而不是非得等到具體辦法出臺之后才能公開。
此外,市發改委和市交通委作為收費公路的監管機關,以“政府信息不存在”為由,將球踢給首發公司,有監督缺位的嫌疑。監管機關對被監管的事項存在信息不明,相應數據都要臨時假求于經營者,這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能實施有效的監管。
服務型政府的落點是行政為民,起點在政務公開。對行政機關來說,如果政務不公開,如何彰顯行政為民?若公眾面對的是封閉信息,一切權利都將無從談起。三教授為公民知情權所進行的努力,才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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