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
(一)完善黨內民主和黨內監督制度
健全黨內民主集中制的具體制度。完善黨的地方各級全委會、常委會工作機制,修訂《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制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推行地方黨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任用重要干部票決制。
健全黨內民主制度。制定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的具體實施辦法,選擇一些縣(市、區)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制定《關于在黨的地方和基層組織中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健全黨內情況通報、情況反映、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改進候選人提名制度和選舉方式,修訂《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推廣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由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直接選舉范圍。
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定期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的制度。在試點基礎上,研究制定《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處理辦法(試行)》。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
(二)完善違紀行為懲處制度
制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配套規定。健全對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公務員的紀律處分規定,制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人員的紀律處分規定。制定在查處違紀案件中規范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的意見。
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制定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辦案、規范辦案工作的若干意見。制定國(境)外中資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案件調查處理辦法。進一步規范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相互移送案件工作。
(三)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具體制度
修訂《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制定《國有企業紀律檢查工作條例》和關于實行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四)加強反腐倡廉國家立法工作
建立健全防治腐敗法律法規,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在國家立法中,充分體現反腐倡廉基本要求。適時將經過實踐檢驗的反腐倡廉具體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為國家法律法規。在今后5年內有計劃、分步驟地制定或修訂一批法律、法規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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