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4日就《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舉行立法聽證會,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表示,此條例是為了規范缺陷產品召回活動,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條例(草案)共七章六十四條,適用范圍為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但不包括藥品、軍工產品。包括企業、行業協會、消費者等在內的各界代表在聽證會上充分肯定了條例(草案)的重要作用和意義,同時也紛紛建言獻策。
建議企業設立風險基金
消費者代表、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建議,產品缺陷質量安全事故除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行政責任外,不能豁免其民事責任和財產責任。
他建議該條例(草案)在法律責任部分應增加:生產者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造成重大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事故的,應按照生產和銷售缺陷產品的數量依據市場價格計算銷售額、處以銷售額10至20倍的罰款;在此仍不能彌補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失時,可以拍賣企業資產抵交罰款。
此外,董正偉建議,國家應提倡生產經營者主動聯合起來建立風險基金,用于缺陷產品造成社會危害的善后處理事宜,因為某些缺陷產品可能傷害人數眾多、涉及行業企業眾多、醫療救濟和賠償金數額巨大,此時肇事企業可能無力承擔。
董正偉說:“這種經營者獲利,國家財政買單的事情是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踐踏和侵犯。”
建立消費者申請缺陷調查機制
消費者代表、陜西新紀律師事務所律師房立剛建議,消費者應有權申請質檢部門進行缺陷調查。同時,條例(草案)應規定質檢部門的受理程序和時限,以及在相應的程序和時限后,質檢部門未作出處理,消費者享有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
房立剛認為,只有建立這樣的救濟機制,只有賦予消費者這樣有程序保障的權利,才能避免質檢部門和生產企業接到投訴后不組織或拖延組織調查等情況的發生。
董正偉也指出,由于市場經濟千變萬化,執法機關常規執法活動難以及時發現產品質量瑕疵或者潛在瑕疵,作為產品的使用者,消費者往往最先發現一些產品的缺陷和危害,因此缺陷產品的調查應當高度關注消費者的意見、建議。所以,條例(草案)應建立消費者申請缺陷調查機制,并規定生產經營者和質檢部門等不得拒絕推諉。
將威脅財產安全納入條例(草案)
消費者代表孫銳指出,條例(草案)對缺陷產品的定義不能僅限于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不合理危險的產品,當產品威脅消費者財產安全時也應啟動召回。此外,對于召回的期限,應細化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因為在對食品召回中,晚一天召回就可能導致更加嚴重的后果。
房立剛對此非常贊同,他舉例說,如果消費者購買了一種產品,可能會生白蟻,白蟻又可能會蛀壞房屋,這種產品雖然不會危害消費者的生命和健康,但也應該召回。
同時,有消費者代表提出,條例(草案)應明確、細化各級質檢機構的責任、召回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辦法。(記者徐博、蔣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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