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教授,你好,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你好,躍軍。
主持人:
王教授,海南在14年前進行了燃油費的改革,從目前情況來看,效果如何,有哪些利弊值得總結?
王琳:
對于政府而言,燃油稅的改革首先是使得行政的效能大大地提高,并且降低了執法的成本,因為我們知道,在海南實行燃油稅之前,是有四種公路的規費來分別進行征繳,那么在征繳的過程當中,行政的執法部門包括公路部門跟交管部門,他們面對的征收對象是成千上萬的車主,實行燃油稅以后就不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因為燃油稅是在加油站來統一地征收,所以執法的成本大大地降低,行政效能也隨之而提高。
對于消費者而言,燃油稅的這樣一個改革,消費者也是一個直接的受益者,至少在通行的效率上也大大地提高,我們知道在海南開車有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優點,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一腳油門踩到底,在海南的全島沒有一家收費站,也沒有任何的過橋過路費。
主持人:
在整個的實施過程當中,您剛才提到很多相應的利的方面,有沒有一些弊的方面值得我們現在來總結?
王琳:
當然也有了,因為在1993年海南省動議來提出燃油費的時候,就面臨這樣一個立法空白的問題,當時的公路法還沒有修改,所以當時海南市首先是以政府的名義頒布了一個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燃油附加費的征收辦法,這樣一個征收辦法在我們看來,它是一個政府的規章,它不是一個我們所說的由人大或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因此這樣一個費的征收或者是之后的費改稅的征收,事實上是缺乏一個法律依據的,就是沒有一個立法的先行,而對于全國而言,海南省這樣一個經驗給我們的啟示是在全國如果要實行燃油附加稅的改革必須要實行立法的先行,我們所說的立法必須是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所通過的一個規范性文件,或者是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給國務院,或哪一個具體的部委所制訂的一個規范性文件。
主持人:
您剛才有提到在改革試點當中,應該說降低了政府的執法成本,同時消費者也得到了應有的好處,那么從交通部門來講呢?從公路的建設投資方來講呢?給他們帶來些什么呢?
王琳:
海南的情況是這樣,因為當時還不存在一個費改稅,因為1993年實行的還只是燃油費,所以當時沒有把這樣一個費用的征收來轉移給稅務部門,當時海南一個做法就是取消了原有的一個公路局,取消了原來所有的過橋過路費的征集部門,而成立了一個新的機構,這個機構叫做海南省交通規費征集局,所以回避了這樣一個問題,就是由費過渡到稅的問題,部門利益在海南事實上是回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