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圖表:做好2009年農業農村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新華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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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
繼十七屆三中全會出臺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之后,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再次將“農村金融”列為重要議題。防止農村資金持續外流、涉農貸款定向稅費減免及放寬呆賬核銷條件等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制度設想,有望在2009年落實到具體的政策與執行層面。
農村資金“反哺”比例 或將有硬性規定
“農村金融在今年中央‘一號文件’中所占的篇幅很大。”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貧困問題研究中心副主任杜曉山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增強農村金融服務能力”的提法與十七屆三中全會的精神一脈相承,重點在于落實。
縣域內金融機構從農村吸儲,卻甚少放貸給農村的做法,是“三農”發展“貧血”的關鍵。橫向比較,美國有《社區再投入法》,對金融機構將當地資金再投入于當地發展的比例作出具體規定,泰國、馬來西亞、印度等國也均有類似法律。
此次中央“一號文件”要求,抓緊制定鼓勵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當地發放貸款的實施辦法,并建立獨立考核機制。
杜曉山表示,實施辦法的出臺將對中國農村資金再投入的比例作出硬性規定,一般應在60%~80%之間。而出于效益考慮無法操作涉農業務的機構,可通過委托、批發貸款等方式轉交其他機構運作。這樣的制度設計,將有效遏制農村資金的持續外流。
涉農金融服務稅收優惠:抓緊“定向”
另一方面,若要引導更多資金投向農村,政府對農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必不可少。“一號文件”提出,加大財政支持的同時,要抓緊出臺對涉農貸款定向實行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的具體辦法。這意味著,過去以機構是否專門服務“三農”作為補貼和稅收減免標準的思路,將發生變化,即轉變為以機構的特定業務是否服務“三農”作為優惠標準。
目前,農村信用社的營業稅已從原來的5%降至3%,至于其所得稅,中西部地區實行全面減免,東部地區減半征收。但其他服務“三農”的金融機構均無法享受這樣的稅收優惠。杜曉山認為,不以機構而是以業務指向作為稅收優惠的劃分標準,將有利于鼓勵更多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政策也將顯得更加公平、公正。
“一號文件”還要求放寬金融機構對涉農貸款的呆賬核銷條件。“涉農貸款風險大、成本高、利潤低,現在對銀行信貸實行的終身責任追究制,雖然控制住了道德風險,卻也打消了信貸員們發放涉農貸款的積極性。”杜曉山表示,按照各種年景與經營狀況,為涉農貸款設定不同的呆賬核銷比例,為涉農貸款業務提供適當的“豁免權”,將提高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積極性。
除上述兩項之外,加快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小額信貸,依法開展抵押貸款、權利質押貸款,抓緊出臺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合作試點具體辦法,加快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等,也被列入了2009年農業、農村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韓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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