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旅行社條例》對旅游業發展將起到哪些重要作用?
答:國務院《旅行社條例》是在旅游業大發展、特別是中國公民國內旅游大發展的背景下,修訂并發布施行的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規。這部行政法規更好地適應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人民群眾對旅游活動越來越多、越來越高的需求;更好地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旅行社行業進一步開放、進一步市場化、進一步規范化的發展方向;更好地加強和規范了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特別是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行業和旅游市場的監管職能。《旅行社條例》的貫徹施行將是旅行社行業健康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問:《旅行社條例》將對規范治理旅游市場秩序起到哪些促進作用?
答:全國19800家旅行社為滿足人民群眾的旅游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旅行社行業的不規范經營現象也日益突出,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充分和有效地維護,人民群眾對旅游市場秩序還不滿意。
當前,廣大旅游者最為關注的三個問題:一是零負團費,旅行社以低報價吸引旅游者參團,然后在旅游行程中誘導甚至強迫旅游者購物消費和參加自費項目;二是虛假廣告,旅行社對其服務標準、旅游行程等事項作不符實際的宣傳和說明,而實際旅游行程卻遠達不到廣告標準;三是合同違約,旅游行程約定之后,因為各種原因,不能兌現旅游合同確定的行程、完全履行合同的各項義務。這些問題在《條例》中都有明確的、針對性的規定。對由于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利益損害的,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可以預期的是,《條例》的施行對旅游市場秩序的規范將起到極為重要的促進作用。
問:《旅行社條例》的出臺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了哪些責任要求?
答:第一,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旅行社行業管理職責的同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在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的同時,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新《條例》進一步改革了旅行社行政審批制度。除外資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業務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行政許可外,旅行社的設立許可一律由省級或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旅行社設立分社和服務網點實行工商登記,事后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制度。在國務院推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只有14項;在新《條例》施行以后,國家旅游局將不再負責“國際旅行社設立審批”和“旅行社經營范圍變更審批”(隨設立審批權一并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總數將減為12項,進一步轉變了政府職能,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同時,新《條例》中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監管的責任分工更為明確。旅行社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更加明確清晰、針對性高、操作性強,違法處罰力度比較大。《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將促進旅行社管理工作重心的轉變和行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正確履行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合法權益的職責,強化公共服務的職能。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和保障旅行社合法權益,在《條例》中體現了對立統一。《條例》專設一章(17個法條)明確規定了對旅行社經營規范的要求。在立法目的上,明確體現了為旅游者維權拓寬渠道、提供便利的原則。在立法內容上,重點突出體現了對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如對現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的完善,以及對旅游合同的基本內容作了盡可能詳細明確的要求,都是立足于更好地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對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明確保護,同時有利于合法經營、規范經營的旅行社的利益。對違規旅行社法律責任的追究也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競爭有序的旅游市場秩序,符合旅行社行業的根本利益。
第三,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順應旅行社行業發展的規律要求,促進行業發展的轉型升級。《條例》設置較低的旅行社市場準入門檻,放松對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的行政規制,為旅行社企業之間的業務合作與委托建立規范、合理的責任體系,這些規定都有利于引導旅行社在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條件下形成分工合作的批發零售體系。盡管體系的完全建立完善還需要較長時間,但是制度設計的基本方向是明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在依法行政的同時,促進行業向符合市場規律要求的方向科學發展。
問: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貫徹實施《旅行社條例》方面還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一是要認真做好《條例》的學習、培訓工作。要制定學習培訓方案,組織培訓旅游行政管理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和旅行社從業人員,重點是加強旅游行政執法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增強法制觀念,切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也期待能夠通過廣大新聞媒體幫助旅游者了解、熟悉有關法規制度,以便旅游者正確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是要根據《條例》的規定,盡快清理、制定有關規章制度。目前,國家旅游局即將制定出臺《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正在與有關銀行共同研究制定關于保證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正在與保監會聯合制定關于旅行社責任險的規定。各級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重點做好三方面工作:對已經出臺的旅游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中與《條例》規定相抵觸的條文進行調整和修改;對《條例》實施中需要地方制定具體規定的,要盡快作出規定;要根據《條例》,研究提出當地具體貫徹落實的政策措施。
三是要加強部門協調與配合,加大監管力度。一方面要與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相互協作,確保各部門切實履行好各自職責;另一方面,要以《條例》實施為契機,加強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責,健全監管隊伍,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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