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企業審計情況
對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等13戶中央企業的審計,審計資產總額占這些企業會計報表資產總額的60%以上。審計結果表明,這些企業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取得明顯效果;企業的主業競爭能力明顯增強,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會計信息質量明顯提高。審計也發現,13戶企業多計利潤12.86億元,少計利潤53.69億元,多計資產9.67億元,少計資產58.47億元;由于決策失誤、管理不善和違規操作等,造成損失和國有資產流失63.72億元。
在企業經營發展方面,引導和支持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的相關政策措施有待進一步完善。以汽車行業為例,國內汽車生產企業大多采取“以市場換技術”的方式與國外公司合資合作,但在技術、品牌、產品制造和營銷網絡等方面保護中方權益、推進“以市場換技術”的規定不健全,既影響了“以市場換技術”的實施效果,還在一定程度上壓縮了自主品牌的市場空間。
針對上述問題,有關部門和企業積極整改。對多計和少計的賬目,進行了調整;對已造成的損失,追究了相關人員責任,并進一步完善了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對相關政策措施不夠完善的問題,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健全制度。
十、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揭露和查處情況
一年來,審計發現并向有關部門移送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線索119起,涉案人員221人,其中廳局級42人。審計署將上述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后,有關部門正依法依紀立案查處。
從審計發現的案件線索情況看,大都具有違法犯罪主體侵占和轉移國有資產以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征,但犯罪形式、手段和方法隱蔽多樣,主要表現:
一是濫用職權、違規決策以牟取小團體或個人利益。如首都國際機場集團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李培英利用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在資金拆借和銀行貸款擔保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款項折合人民幣2661萬元,并轉移侵占公司資金8250萬元。此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后,李培英一審被判處死刑。
二是相互串通轉移侵占國有資產。這類案件多屬于“窩案”、“串案”。如某集團公司原總經理李某伙同該公司3家所屬企業的多名管理人員,在2002至2004年間侵占、轉移和挪用企業國有資金1800多萬元。
三是虛構交易、虛假擔保、違規操作甚至內外勾結騙取銀行貸款。如某擔保公司總裁趙某等人利用虛假注資成立的公司從事非法擔保活動,與企業聯手從多家銀行騙取大量貸款,截至2008年5月有17.3億元銀行資金面臨風險。
四是利用專業優勢或內幕信息操縱股價從中牟利。這些案件中,有的涉及上市公司高管,有的涉及股評專家,有的是上市公司與其關聯公司聯手操縱股價。如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汪建中2007年以來,借向社會公眾推薦股票之機,先買入證券,然后通過“北京首放”網頁向社會公開發布買入該證券的投資建議,為其持有的證券渲染造勢,在投資建議發布的次日再將持有的證券賣出從中牟利。此線索移送查處后,汪建中的1.25億元違法所得被沒收,并被罰款1.25億元,終身禁入證券市場。
對本次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依法征求了被審計單位意見,已出具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對各部門和單位的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審計署依法予以公告。全面整改情況,國務院將在年底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
十一、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
(一)盡快修訂預算法,推進財政管理的統一完整和公開透明。為適應健全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加強財政管理的需要,有關部門應加快提出預算法修訂草案,明確和細化人大、政府、財政部門、預算執行單位的預算管理責權,將政府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并從制度上為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供保障。
(二)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預算管理,切實推進預算公開,增強預算的約束力和嚴肅性。有關部門應進一步研究改進預算編制辦法,細化部門預算,逐步建立起部門預算編制與業務工作計劃安排、中央轉移支付分配與地方政府預算編制的協調和銜接機制,進一步調整轉移支付結構,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切實推進預算和投資公開,增強預算的準確性和可操作性,保證依法執行預算。中央各部門應進一步加強預算和財務管理,節約行政支出。
(三)進一步加強協調、指導和監督,確保中央關于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做好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工作,要求和督促各地抓緊落實中央投資項目配套資金,改進和完善相關辦法;進一步加強對新增投資項目的跟蹤檢查,堅決查處和糾正重復建設、擴大過剩生產能力、破壞環境、損失浪費以及腐敗等問題,切實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宏觀調控效果。
(四)加強金融監管協作,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風險。各金融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溝通協作機制,健全應對重大經濟金融風險的有效監控、預警和應急機制,通過加強協調、完善制度、規范市場、加強監管,為金融業的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環境。
(五)積極推進政務公開,健全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各部門應進一步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加強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權力運行的監督,特別是對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權力的有效制約和監督,實行更加嚴格的責任追究制,防止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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