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淀區促進產學研合作實施辦法
(海淀區政府 海行規發〔2009)11號 2009年4月1日頒布并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同意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的批復》(京政函〔2009)24號),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京海發〔2009)10號),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建設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產學研合作是指以海淀區創新企業為主體,企業與高校、科研單位在風險共擔、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機制下開展的多種形式合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涉及資金來源于海淀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海淀區創新企業牽頭進行的企業與高校、科研單位的產學研合作,獎勵產學研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服務、指導、管理產學研合作工作。
第二章 支持條件
第五條 申請產學研專項資助的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海淀區注冊的企業和高校、科研機構;
(二)申請項目符合區域發展要求,創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較強引導示范作用;
(三)申請單位已與合作方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識產權以及合作成果的歸屬、利益分配等各方權利義務;
(四)申請單位對項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階段性成果,并有與產學研資助資金相配套的跟進資金;
(五)具備實施項目所需的技術、人才、設備、管理等保障條件,有嚴格的財務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對資助資金的使用能進行及時評估與校正。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條 企業接受高校、科研單位的技術轉讓,委托高校、科研單位進行技術開發或與高校、科研單位合作進行技術開發,項目達到小批量生產階段,產值占當年總產值10%以上,按企業上年度實際支付的開發、轉讓金額給予最多20%的資助,最高為100萬元。
第七條 對產學研合作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貸款,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最高給予企業50%的貼息,最高補貼200萬元。
第八條 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單位共同創建產學研合作示范基地。企業與高校、科研單位共建研發基地、產業化基地、實習實訓創業基地等,能根據合作需要形成技術、人才、研發平臺合作等長效機制,經海淀園管委會確認為產學研合作示范基地的,給予企業最高50萬元的支持。
第九條 企業與高校、科研單位在海淀區共建的研發中心,經海淀園管委會確認為區級研發中心的,給予最多2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被確認為北京市級研究中心、技術中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50萬元;被確認為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的,一次性資金支持100萬元。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只支持一次。
第十條 企業與高校、科研單位合作項目列入國家重大科技攻關、重大產業化等項目,視項目情況給予企業最多100萬元支持;列入北京市級重大科技專項、重大產業化等項目,視項目情況給予企業最多50萬元支持。
第十一條 鼓勵高校、科研單位的科技成果在海淀區產業化,對高校、科研單位的科技成果轉讓給海淀區創新企業或與海淀區創新企業合作實施科技成果產業化,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給予高校、科研機構最多50萬元支持。
第十二條 對于高校、科研單位工作人員的職務發明成果在海淀區創新企業實現產業化,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對主要發明人給予最高20萬元支持。
第十三條 對產學研合作形成的產業技術聯盟,按《海淀區鼓勵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實施辦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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