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述
1、資金基本情況
本項資金是為促進海淀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健康發展,完善區域創新體系,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培養優秀企業家,本專項資金中科技企業孵化器指以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的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的服務機構。申請享受本項資金支持的孵化器,是指孵化場地位于海淀區內,孵化器經營管理機構在海淀區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孵化器。財政支持資金受海淀區財政局、區科委和海淀園管委會的監督檢查。
2、支持方式與額度
(1)孵化器開展創業輔導、創業培訓、管理咨詢、市場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識產權保護等增值服務,給予孵化器不超過其年度增值服務投入經費30%的補貼。
(2)孵化器對在孵企業開展股權投資。根據孵化器上一年度對在孵企業實際現金投資額予以不超過30%的資助。
(3)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回國創業,吸引符合海淀區規劃重點發展領域的技術、服務項目入駐孵化器。每引入一家留學人員企業給予孵化器5000元獎勵。
(4)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外開放,按孵化器對外服務的優惠額給予不超過50%的補貼。
(5)孵化器開展國際合作。支持孵化器加入國際行業協會并積極參與交流活動;支持孵化器管理人員參與國際學術交流,發表演講,鼓勵在重要國際行業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對上述國際交流活動視不同情況,給予相關支出費用不超過20%的補助。
(6)孵化器經營管理主體在海淀區發展,為區域經濟發展做貢獻。2009年1月1日以后從孵化器畢業且年度實現區級財政貢獻300萬元以上的企業,將其區級財政貢獻5%一次性用于獎勵該企業原畢業孵化器經營管理主體。
3、申報條件
申請支持政策的孵化器,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符合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高字〔2006)498號)有關要求;
(2)在海淀區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綜合型孵化器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專業技術型孵化器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不低于總面積60%;
(3)綜合型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數不少于50家,專業技術型孵化器不少于20家;
(4)為創業企業提供促進企業成長、降低創業成本的優惠政策;
(5)有專職的創業服務人員,管理人員結構符合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孵化器管理人員結構的要求;
(6)配套服務功能齊全,可為孵化企業提供所需的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培訓、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
(7)孵化器自身擁有200萬元以上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
(8)孵化器實際運營時間已滿一年;
(9)專業技術型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基地,并具備相應的技術咨詢和管理培訓能力。
(二)海淀區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暫行辦法
(海淀區政府 海行規發〔2009)2號 2009年3月10日頒布并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海淀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健康發展,完善區域創新體系,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培養優秀企業家,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京海發〔2009)10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海淀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系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申請享受本辦法支持政策的孵化器,是指孵化場地位于海淀區內,孵化器經營管理機構在海淀區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孵化器。
第二章 支持條件
第四條 申請享受本辦法支持政策的孵化器,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展方向符合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高字〔2006)498號)有關要求;
(二)在海淀區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綜合型孵化器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專業技術型孵化器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不低于總面積60%;
(三)綜合型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數不少于50家,專業技術型孵化器不少于20家;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促進企業成長、降低創業成本的優惠政策;
(五)有專職的創業服務人員,管理人員結構符合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孵化器管理人員結構的要求;
(六)配套服務功能齊全,可為孵化企業提供所需的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培訓、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
(七)孵化器自身擁有200萬元以上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
(八)孵化器實際運營時間已滿一年;
(九)專業技術型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基地,并具備相應的技術咨詢和管理培訓能力。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五條 鼓勵孵化器引進資本、項目、人才,聚集優勢創業資源。
(一)鼓勵孵化器對在孵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困難;
(二)鼓勵孵化器吸引符合海淀區規劃重點發展領域的技術、服務項目進入孵化器孵化,促進海淀區重點產業發展;
(三)鼓勵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進入孵化器創業,提升海淀區自主創新能力。
第六條 鼓勵孵化器提供增值服務。支持孵化器完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建立創業導師制,加強創業輔導,提供全程、貼身孵化服務,不斷加大對初創期、成長期企業的公共服務與投入。
第七條 鼓勵孵化器開展對外合作。
(一)鼓勵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外開放,共享孵化資源;
(二)支持孵化器開展并推動區域對外交流合作,提升區域國際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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