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乳制品加工項目
1. 乳制品加工項目:日處理原料乳能力200噸以上。
2. 新建和改(擴)建乳粉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必須達到下列規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河北、山西、山東、河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區、市)300噸及以上;
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等省(區)100噸及以上。
3. 新建液態乳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必須達到下列規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河北、山西、山東、河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區、市)500噸及以上;
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等省(區)200噸及以上。
4. 改(擴)建液態乳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必須達到下列規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河北、山西、山東、河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區、市)300噸及以上;
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等省(區)100噸及以上。
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設項目不受上述第2、3、4項規定的準入規模限制。
二、煤炭項目
1. 新建、改擴建礦井不低于下列規模: 山西、內蒙古、陜西等省(區)120萬噸/年;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等省(市)15萬噸/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等省(區)9萬噸/年;其他地區30萬噸/年。
鑒于當前小煤礦數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壞資源和環境尚未根本改善,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十一五”期間一律暫停30萬噸/年以下的新建煤礦項目的土地供應。
三、鋼鐵項目
1. 中低碳錳鐵、電爐金屬錳和中低微碳鉻鐵等精煉電爐項目:必須采用熱裝熱兌工藝,容量為3000KVA及以上。
2. 錳鐵高爐項目:容積為300立方米及以上。
3. 硅鈣合金和硅鈣鋇鋁合金電爐項目:容量為12500KVA及以上。
4. 硅鋁鐵合金電爐項目:容量為16500 KVA及以上。
四、有色金屬項目
1. 新建再生鉛項目:規模必須在5萬噸/年以上。
2. 新建再生鋁項目:規模必須在5萬噸/年以上。
3. 改造、擴建再生鋁項目 :規模必須在3萬噸/年以上。
4.多品種綜合鋁加工項目:生產能力必須達到10萬噸/年以上。
5.單一品種鋁加工項目生產能力必須達到下列規模:板帶材5萬噸/年、箔材3萬噸/年、擠壓材5萬噸/年。
6.新建電解錳項目:單條生產線(一臺變壓器)規模達到1萬噸/年;企業總的生產規模達到3萬噸/年。
五、建材項目
1. 新建玻璃纖維池窯法拉絲生產線:規模必須達到3萬噸/年及以上。
2.玻璃纖維代鉑坩堝法拉絲生產線:單絲直徑小于7微米的細紗,且產品質量和規格達到國際標準,生產規模必須達到2000噸/年及以上。
3.新建或改擴建平板玻璃生產線:熔窯規模應在500T/D以上(超薄線除外)。
六、多晶硅項目
1. 新建多晶硅項目:規模必須達到3000噸/年以上,占地面積6公頃/千噸以下。
七、紡織項目
1. 棉、麻、化纖、絲綢機織物印染項目:生產能力2000萬米/年及以上。
2. 毛機織物印染項目:生產能力200萬米/年及以上。
3. 針織或紗線印染項目:生產能力2000噸/年及以上。
八、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項目
1. 中央直屬機關、國務院各部門、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項目:須經國務院批準。
2.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新建辦公樓項目: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7000萬元以上的,須經國務院批準)。
3. 省直廳(局)級單位和市、縣級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項目: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4. 市、縣級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項目: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九、商品住宅項目
1.宗地出讓面積不得超過下列標準:小城市(鎮)7公頃,中等城市14公頃,大城市2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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