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網-北京青年報報道昨天,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回答記者提問。他指出,企業不得為職工支付物業管理費。企業自2009年11月開始應當嚴格按《通知》執行,在2009年10月底以前開支的工資和福利費,不需要調整。
■福利費新規不屬于稅收政策
針對交通、住房、通訊方面的貨幣化補貼計入工資后,企業或者職工個人是否會增加稅負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通知》對企業發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規定了什么情況下納入工資總額,什么情況下納入職工福利費,屬于企業財務規范,不是稅收政策,不能對企業或者職工個人如何繳納所得稅進行規定。因此,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繳納所得稅問題,應當遵循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
■企業不得承擔職工健身旅游費用
但這位負責人強調,需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和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企業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
二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個人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得由企業承擔。
三是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不定時間、不定金額、據實報銷的市內交通等費用,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仍按原有規定列作企業成本。
■防暑降溫費納入福利費范圍
財政部負責人表示,該《通知》對以前的企業職工福利費用財務管理進行了五個方面的調整:
一是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已經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再列作職工福利費管理。
北青網-北京青年報報道昨天,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回答記者提問。他指出,企業不得為職工支付物業管理費。企業自2009年11月開始應當嚴格按《通知》執行,在2009年10月底以前開支的工資和福利費,不需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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