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就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民意/看點及原則][補償金不得低于市價][解讀:從拆到搬折射進步][明確7種公共利益/要點][將禁止以斷水斷電斷氣等方式實施搬遷][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改造危房]
新華網北京1月28日電 (記者陳菲、崔清新) 對于政府征收房屋過程中,最容易引發矛盾沖突的“強制拆遷”問題,29日正式征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予以了明確規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被征收人以及與房屋征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搬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如果政府部門對房屋的征收和補償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還有一些人不愿搬走,這時公共利益就很難實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這個時候“強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為所有的法律的實施都有一個強制問題。但同時,強制是法律設定的一種手段,它本身也必須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則,不能夠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蠻的方式劃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