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獲悉,從本月起至3月31日,山西省將開始煤炭經營資格證年度全面檢查及換發新證工作,同時將對低于最低年度煤炭經營量的單位進行整頓和整合,規定年煤炭經營量不足3萬噸,將被取消經營資格。 據悉,此次年檢與換證范圍涵蓋所有山西省境內依法持有煤炭經營資格證的煤炭經營企業,包括從事鐵路、公路銷售的煤炭經營企業和山西省內儲售煤場。凡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交年檢申報材料、不參加年檢或年檢認定為不合格的,將被依法取消、注銷煤炭經營資格證。
同時,此次年檢還設定了最低煤炭經營量,達不到最低年度煤炭經營量的企業,將進行整頓和整合。其中,通過鐵路、公路銷售的煤炭經營企業年度煤炭實際發運量3年之和(2007、2008、2009年)不得低于8萬噸,2008年后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煤炭發運量不得低于5萬噸,2009年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在鐵路立戶已開通半年以上,發運量不得低于3萬噸。另外,對于領取煤炭經營資格證在1年內未開展煤炭經營業務的,將不予通過年檢和換發新證,并取消煤炭經營資格。
記者同時了解到,除了山西外,云南、貴州、河南、內蒙古、陜西等地也都在開展類似的整合工作。云南省工信委在1月中旬發布了 《云南省煤炭經營監管辦法》,也對煤炭經營領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明晰。該辦法規定,申請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根據煤炭富裕程度,各地區的要求不等,其中富煤區昆明、曲靖等地的有關企業,其注冊資本金必須在500萬元以上;申請煤炭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其注冊資本金必須在200萬元以上。
除了注冊資金外,營業規模則是一個更硬性的指標。貴州省在方案中就明確,凡在2009年1月1日前取得煤炭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在2009年煤炭經營資格證年檢時,年經營量不足1萬噸的,視為年檢不合格,取消其煤炭批發經營資格;2010年1月1日以后取得煤炭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在年檢時年經營量不足3萬噸的,視為年檢不合格,取消其煤炭批發經營資格。
煤炭營銷專家李朝林表示,煤炭經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等本身不如煤礦那么巨大,地方抬高門檻,也將使得有關企業進一步加大投資,并想方設法做大。不過,他也認為,光憑行政手段進行整合,難免會鼓勵“國進民退”,未來企業效益低下,造成浪費,“通過競爭搞優勝劣汰才是最合適的。” (魏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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