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是住房城鄉建設部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國辦發〔2010〕4號文)的重要規范性文件。
房地產市場監管是政府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維護我國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升溫,近期部分城市出現了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為此,《通知》要求各地切實負起責任,加大查處力度,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
——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一是明確要求各地加強商品住房預售行為監管。今后,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并嚴格按照預售方案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二是要求對已經取得預售許可,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未將全部準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價格銷售或通過簽訂虛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等方式人為制造房源緊張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三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的各種違禁行為,包括炒賣房號,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采取內部認購、雇人排隊手段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等。四是要求各地健全房地產信息公開機制。政府要及時準確地將批準的預售信息、可售樓盤及房源信息、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房地產開發企業則要在銷售現場明示預售許可情況、商品住房預售方案等信息。五是明確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商品住房現售管理辦法,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售商品住房。
——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一是要求各地嚴格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管理,合理確定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和工程形象進度要求,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于棟,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二是強化商品住房預售方案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住房預售方案銷售商品住房。預售方案主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進度安排、預售房屋套數、面積預測及分攤情況、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的具體范圍、預售價格及變動幅度、預售資金監管落實情況等。預售方案中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三是要求各地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明確預售資金要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確保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工程建設。四是明確商品住房要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后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
——加強預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質量管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升溫,配套缺失、安全隱患等商品住房質量問題愈發成為社會關注的重點之一。一是明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包括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二是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商品住房竣工驗收管理,積極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制度。三是要求各地落實預售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開發建設的商品住房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四是要求強化預售商品住房質量保證機制,鼓勵各地推行預售商品住房質量保證金制度。
——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機制。一是要求各地通過房地產信息網絡公開等措施,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尤其對退房率高、價格異常以及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要重點核查。二是要求各地積極拓展房地產信用檔案功能和覆蓋面,今后要將銷售行為、住房質量、交付使用、信息公開等方面內容納入房地產信用體系,信用檔案作為考核企業資質的依據。三是要求各地加強對違法違規企業的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對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論其在何職何崗,身居何處,都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四是要求各地建立商品住房市場動態監管制度,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度,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積極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并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此外,《通知》還要求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預售商品住房項目清理。各地要在近期對所有在建商品住房項目進行一次清理和整治,準確掌握已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正在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和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數量等情況,并將清理情況向社會公開;對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項目,要責成房地產開發企業限期公開銷售。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要將清理結果于今年6月底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通知》還明確,其他商品房的市場監管參照《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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