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7日電 據住建部網站消息,住建部日前公布了《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針對部分地方經濟適用住房存在的準入退出管理機制不完善、日常監管和服務不到位等問題,做出了有關規定,強化使用過程的監督。
《通知》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對違規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通知》規定,已經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退出手續或補交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
《通知》要求,市、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也可委托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單位定期對上述情況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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