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治理規范社會團體收費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0〕1182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民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重要批示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制定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措施意見的分工》,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社會團體收費治理規范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治理規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規范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收費的范圍,包括社團收取涉及企業的會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各種收費。
(一)堅決取締各種亂收費。根據《價格法》和國家有關收費管理規定,下列收費行為一律取締。1、將會費與行政許可或行政職能掛鉤強制收取的;2、強制企業加入協會、學會等社團并收取會費的;3、利用(借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4、違反規定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取的;5、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強制辦班、培訓、評比以及開展資格認證、組織考試并收取費用的;6、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集資、捐贈、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的;7、違反規定向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的;8、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收費行為。
(二)嚴格規范社團收費行為。社團收取會費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社團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的收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應報經省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社團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服務的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其中,對存在壟斷的服務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應報經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明確收費項目、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對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社團自主確定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治理規范社團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具體政策措施,按《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0〕32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治理規范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87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加強社團收費收入管理。社團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制度,不得將社團經費與業務主管單位及所屬單位經費混管,不得將社團收入作為業務主管單位行政經費或業務費開支,不得用于彌補行政經費不足或發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各項補貼。社團收取會費應使用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社團會費票據。社團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到指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購領和使用中央和省兩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收費收入按規定繳入國庫,支出通過部門預算安排。社團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應到指定稅務部門購領和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納稅。
二、治理規范的職責分工和實施步驟
各部門負責所管理社團的收費自查工作,提出治理規范的意見報同級價格、財政、民政部門審核。全國性和跨省區社團收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民政部負責治理規范;省級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團收費的治理規范工作,要研究提出治理規范的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為保證治理規范工作取得實效,本次治理規范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自清階段(6月底前)。全國性和跨省區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要對社團的現有收費進行全面摸底調查,查清收費種類、標準、范圍、數額和依據,并對每項收費研究提出取消、調整和保留的意見,連同《全國性和跨省區社團涉企收費情況登記表》(附表一),于6月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省級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方式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社團收費的具體情況,確定治理規范工作的重點和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并組織好自查自清工作。
(二)集中審核階段(8月底前)。中央和省級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政策措施,結合自查自清情況,按照職責分工對社團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逐一進行合理性審查,必要時組織聽證,對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予以取消和調整。治理規范工作結束后,各級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重新規范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頻次、收費范圍以及相關政策措施,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三)重點檢查階段(9月底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社團收費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治理規范的各項政策措施。要根據治理規范情況確定檢查的重點領域、重點單位和重點收費,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民政部門要將此次檢查結果作為社團年檢的重要依據,體現在年檢結論中。對情節惡劣,性質嚴重的典型案例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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