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記者6月3日獲悉,國稅總局日前印發了《限售股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稿》,其中明確,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給予員工的股權激勵限售股,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其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并明確規定了征稅辦法,轉讓這部分限售股暫免征稅。
2009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稅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通知》規定,此次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和其他限售股。
《解讀稿》指出,此次明確要征稅的限售股主要是針對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獲得的送轉股,不包括股改復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發行時的配售股、上市公司為引入戰略投資者而定向增發形成的限售股。另外,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給予員工的股權激勵限售股,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其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并明確規定了征稅辦法,轉讓這部分限售股暫免征稅。因此,《通知》中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權激勵的限售股。(記者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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