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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28日電中新網財經頻道從國家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民政部今天發布《關于加強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算執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稱,中央財政對享受中央補助地區的城市低保對象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補助,農村低保對象按每人每月12元增加補助,7月1日起按月發放城鄉低保資金,確保城鄉低保家庭及時領到當月的低保金。
通知稱,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于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431號)要求,盡快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補助水平,確保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受到影響。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優化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通過累計結余、當年預算和上級補助等渠道籌集所需資金。2011年,中央財政對享受中央補助地區的城市低保對象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補助,農村低保對象按每人每月12元增加補助。從2011年起,各地城鄉低保標準提高幅度要與經濟發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長水平基本同步。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至少要按中央財政補助水平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從當年1月份開始,逐月落實到位。
通知顯示,各地財政、民政部門要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要求,積極采取措施,推進城鄉低保資金社會化發放。各地要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月發放城鄉低保資金,確保城鄉低保家庭及時領到當月的低保金。個別金融服務不發達的偏遠地區,農村低保資金可以按季度發放,要確保低保家庭于每季度初10天內領到當季的低保金。
通知指出,財政部、民政部將從2011年6月起,對截至上月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城鄉低保資金預算執行情況按月進行通報,通報內容包括預算執行累計數與上年同期的增長水平、當期年度預算執行進度等。各省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建立相應的通報制度,及時向各地市縣通報預算執行進度,并將通報報送財政部、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