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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聯發〔20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聯合會,扶貧辦(局),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疾人聯合會、財務局:
康復扶貧貼息貸款(以下簡稱康復扶貧貸款)是國家專項用于農村殘疾人扶貧開發工作的信貸資金。自2008年起,隨著國家扶貧信貸資金管理體制的改革,康復扶貧貸款同步進行了管理體制的改革。中國殘聯、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印發了《關于康復扶貧貸款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殘聯發〔2008〕13號)。改革以后,康復扶貧貸款的管理權責分明,工作程序流暢,金融機構、扶貧、財政和殘聯之間建立了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良好工作局面。康復扶貧貸款的落實率明顯提高,受益殘疾人大幅增加,扶貧成效顯著。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廣大農村殘疾人在享受各項基本社會保障的基礎上,謀求發展,增加收入的愿望更加迫切,對發展生產的資金需求與日俱增,期盼國家加大對農村殘疾人的信貸資金支持。同時,在康復扶貧貸款的管理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待對現行康復扶貧貸款的管理政策進行調整和完善。
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明確提出把對“殘疾人的扶貧開發納入規劃,統一組織,同步實施,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繼續實施殘疾人康復扶貧貸款項目”。《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提出“增加中央康復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加大康復扶貧貸款管理體制改革力度,健全擔保體系,簡化貸款程序,提高貸款扶持貧困殘疾人戶的到位率和扶貧效益。”
為貫徹落實《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和《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的要求,按照《關于全面改革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的通知》(國開辦發〔2008〕29號)和《關于康復扶貧貸款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殘聯發〔2008〕13號)的要求,結合當前工作實際,對康復扶貧貸款管理有關政策作如下調整和完善:
一、自2011年開始,中央安排康復扶貧貸款指導性計劃每年不少于8億元調整為每年不少于10.3億元。
二、自2011年開始,中央財政在貼息期內,項目貸款按年利率3%給予貼息調整為按年利率5%給予貼息。到戶貸款按年利率5%給予貼息調整為按年利率7%給予貼息。
三、強化康復扶貧貸款的扶貧成效。項目貸款的扶貧效益應保證平均每3萬元貸款扶持一個殘疾人或家庭穩定脫貧三年以上。到戶貸款扶貧效益應保證平均每2萬元貸款扶持一個殘疾人或家庭穩定脫貧一年以上。農村殘疾人扶貧基地、合作組織和能人大戶扶貧效益應保證平均每4萬元貸款扶持一個殘疾人或家庭穩定脫貧兩年以上。對扶貧成效顯著的項目,根據其生產的實際需要,康復扶貧貸款和貼息原則上可以連續扶持不超過三年,扶持人數在第一年基礎上逐年遞增20%。
四、殘聯會同財政、扶貧部門審核確定康復扶貧貸款項目,財政部門審核并撥付康復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各級殘聯要加強與財政、扶貧部門的協調配合,依靠優勢產業和龍頭企業,共同選擇適合農村殘疾人發展生產的項目,創造條件幫扶貧困殘疾人落實貸款增加收入。
五、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繼續加強對金融機構發放康復扶貧貸款的業務指導。各地殘聯要積極動員協調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康復扶貧貸款工作,特別是當地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銀行,充分發揮其深入基層、網點多、覆蓋廣的行業優勢,讓更多的殘疾人家庭獲得康復扶貧貸款的扶持和信貸服務。
六、有條件的地方要加大康復扶貧貸款擔保金或風險金制度的試點,進一步緩解貧困殘疾人貸款難的問題。
除以上調整內容和要求外,其他工作內容和要求仍按《關于康復扶貧貸款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殘聯發〔2008〕13號)執行。各省按照以上調整內容和要求,結合各地實際,抓緊時間做好康復扶貧貸款和貼息資金使用管理工作。對調整后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中國殘聯扶貧處。
專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