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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