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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理賠管理
第一節 組織管理和資源配置
第九條公司應建立健全車險理賠組織管理制度。明確理賠管理架構、管理機制、工作流程及各環節操作規范,明確各類理賠機構和人員的工作職責及權限、考核指標、標準及辦法。明確理賠關鍵環節管理機制、關鍵崗位人員管理方式。明確理賠崗位各相關人員資格條件,建立理賠人員培訓考試及考核評級制度,制訂與業務規模、理賠管理和客戶服務需要相適應的理賠資源配置辦法等。
第十條公司應按照車險理賠集中統一管理原則,建立完整合理的車險理賠組織架構,有效滿足業務發展、理賠管理及客戶服務需要。
(一)集中統一管理原則是指總公司統一制定理賠管理制度、規范理賠服務流程及標準,完善監督考核機制,應實現全國或區域接報案集中,以及對核損、核價、醫療審核、核賠等理賠流程關鍵環節和關鍵數據修改的總公司集中管控。
(二)完整合理的理賠組織架構,應將理賠管理職能、理賠操作職能以及客戶服務職能分開設置,形成相互協作、相互監督的有效管理機制。
鼓勵總公司對理賠線實行人、財、物全部垂直化管理。
第十一條 公司應制定嚴格管控措施和IT系統管控手段,強化關鍵崗位和關鍵環節的集中統一管理、監督和控制。
對核損、核價、醫療審核、核賠等關鍵崗位人員,應逐步實行總公司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統一負責聘用、下派、任命、考核、薪酬發放、職務變動以及理賠審核管理權限授予等。
第十二條對分支機構實行分類授權理賠管理,應充分考慮公司業務規模、經營效益、管理水平、區域條件等,可以選擇“從人授權”和“從機構授權”方式。從機構授權只限于總公司對省級分公司的授權。
“從人授權”應根據理賠人員專業技能、考試評級結果授予不同金額、不同類型案件的審核權限;“從機構授權”應根據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經營效益以及服務需求授予不同理賠環節和內容的管理權限。
鼓勵公司采取“從人授權”方式,加強專業化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應針對不同理賠崗位風險特性,制訂嚴格崗位互掣制度。
核保崗位不得與核損、核價、核賠崗位兼任。同一賠案中,查勘、定損與核賠崗位,核損與核賠崗位之間不得兼任。在一定授權金額內,查勘、定損與核損崗位,理算與核賠崗位可兼任,但應制定嚴格有效的事中、事后抽查監督機制。
第十四條公司應根據理賠管理、客戶服務和業務發展需要,充分考慮業務規模、發展速度及地域特點,擬定理賠資源配置方案,明確理賠資源和業務資源配比。保證理賠服務場所、理賠服務工具、理賠信息系統、理賠人員等資源配備充足。
(一)在設有營銷服務部以上經營機構地區
1.應設立固定理賠服務場所或在營業場所內設立相對獨立理賠服務區域,接受客戶上門查勘定損、提交索賠材料。理賠服務場所數量應根據業務規模、案件數量以及服務半徑合理設置、科學布局。理賠服務場所應保證交通便利、標識醒目。公司應對外公布理賠服務場所地址、電話。
2.各地保險行業協會應根據本地區地域、自然環境、道路交通情況等因素確定各理賠環節的基本服務效率標準,各公司應保證各崗位理賠人員、理賠服務工具的配備滿足上述標準要求。
(二)在未設分支機構地區
公司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理賠服務方案,保證報案電話暢通,采取委托第三方等便捷方式為客戶提供及時查勘、定損和救援等服務。在承保時,應向客戶明確說明上述情況,并告知理賠服務流程。
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公司應暫緩業務發展速度,控制業務規模。
第十五條公司應建立各理賠崗位職責、上崗條件、培訓、考核、評級、監督等管理制度和機制,建立理賠人員技術培訓檔案及服務投訴檔案,如實記錄理賠人員技能等級、培訓考核情況和服務標準執行情況。
鼓勵保險行業協會逐步探索實施行業統一的理賠人員從業資格、培訓考試、考核評級等制度,建立理賠人員信息庫。
第十六條公司應對理賠人員進行崗前、崗中、晉級培訓并考試。制定詳實可行的培訓計劃和考核方案,保證基本培訓時間、質量和效果。
(一)崗前培訓:各崗位人員上崗前應參加崗前培訓和考核,培訓時間不應少于60小時,考試合格后可上崗工作;
(二)崗中培訓:公司應通過集中面對面授課、視頻授課等形式,對各崗位人員進行培訓。核損、核價、醫療審核、核賠人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應少于100小時,其他崗位人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應少于50小時;
(三)晉級培訓:各崗位人員晉級或非核損、核價、醫療審核、核賠崗位人員擬從事核損、核價、醫療審核、核賠崗位的,應經過統一培訓和考試,合格后可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