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二節 賠案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應制定覆蓋車險理賠全過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按照精簡高效原則,對接報案、調度、查勘、立案、定損(估損)、人身傷亡跟蹤(調查)、報核價、核損、醫療審核、資料收集、理算、核賠、結銷案、賠款支付、追償及損余物資處理、客戶回訪、投訴處理以及特殊案件處理等各環節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進行統一規范,逐步實現標準化、一致性的理賠管理和客戶服務。
為防范風險,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理賠處理各環節銜接點要嚴格規范,前后各環節間應形成必要的相互監督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公司應建立嚴格的未決賠案管理制度。規范未決賠案管理流程,準確掌握未決賠案數量及處理進度;監督促進提升理賠處理時效。根據未決賠案估損及估損調整管理規則確定估損金額,確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準確計提,真實反映負債和經營結果。
第十九條 公司應制訂報核價管理制度。建立或采用科學合理的汽車零配件價格標準,做好零配件價格信息維護和本地化工作。
行業協會應積極推動保險行業與汽車產業鏈相關行業共同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維修配件和工時系數標準化體系。
第二十條公司應建立特殊案件管理制度。對案件注銷、注銷恢復、重開賠案、通融賠案、拒賠案件、預付賠款、規定范圍內的訴訟案件、追償賠案及其它特殊案件的審核和流程進行規范,并將審批權限上收到總公司。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建立反欺詐管理制度。總公司及分支機構應建立自上而下、內外部合作、信息共享的反欺詐專職團隊。對重點領域和環節通過在理賠信息系統中設立欺詐案件和可疑賠案篩查功能加大反欺詐預防查處力度。建立投訴、舉報、信訪處理機制和反欺詐獎勵制度,向社會公布理賠投訴電話。
有條件的地區應建立本地區保險行業內聯合反欺詐處理(或信息共享)機制或保險行業與當地公安機關聯合反欺詐處理(或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建立異地理賠管理制度和考核獎懲辦法。按照“異地出險,就地理賠”原則,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和網絡,搭建省間代查勘、代定損、代賠付操作平臺,規范實務流程和操作規則,做好跨省間客戶投訴管理工作,確保全國理賠服務標準規范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