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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信息追溯資料等,經查實后,可以作為對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四十二條 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者存在食品藥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未盡到管理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進行責任約談。
第四十三條 需要關閉網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移送網站許可或者備案所在地的通信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十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發放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無證生產、經營,超范圍經營,生產銷售假劣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等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企業法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規章,受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或者通信管理部門停止接入服務、關閉違法網站的,應當列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取得食品藥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從事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活動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依法取締并作出行政處罰,移送通信管理部門停止其接入服務或者關閉違法網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許可,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并處以三萬元罰款,移送通信管理部門停止其接入服務或者關閉違法網站。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銷售《禁止互聯網經營的藥品、醫療器械目錄》中藥品、醫療器械的,或者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門停止其接入服務或者關閉違法網站。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門停止其接入服務或者關閉違法網站。
第五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違法發布食品藥品廣告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予以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未向消費者出具銷售憑證或者發票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門停止其接入服務或者關閉違法網站。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未按規定留存有效、完整的企業資質證明和產品購銷記錄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處理;未按規定留存電子臺賬記錄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門停止其接入服務或者關閉違法網站。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門停止其接入服務或者關閉違法網站。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移送通信管理部門停止其接入服務或者關閉違法網站。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門停止其接入服務或者關閉違法網站。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許可事項發生變更時未及時申請變更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門停止其接入服務或者關閉違法網站。
第五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此前發布的關于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令第9號)、《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國食藥監市[2005]480號)同時廢止。
(據法制辦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