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下午,在教育部舉行的2006年第18次新聞發布會上有記者提問:最近報道說,廣州地稅局從9月開始要求廣州各個教育機構收取的擇校費和贊助費,將會按照文化事業費征收3%的營業稅,這個問題教育部的態度是什么?會不會在具體的操作上跟國家稅務總局進行溝通?
教育部有關官員回應:關于擇校費收稅的政策,為什么收稅?我想你也應該問稅務部門。屬于亂收費、違規收費的,這個應該在收稅之列。
按照“可稅性”理論,任何一項收益都可以課稅(公益性收益可以免稅)。對于是否亂收費,是否違規違法收益,并不嚴格區分,因為稅務機關確實缺少對于合法還是非法收入的界定能力。這就是說,一項收入,可能不合法、不合規,也不妨對此收稅,并不因為征了稅,非法收入就成為合法收入。一旦能夠證明是非法收入,照樣還會有其他的處理辦法。稅務機關不知道這些收費是否合法,對此課稅,教育部門難道也不知道其是否合法合規?既然知道不合法不合規,為什么不予以取締,反而要求課稅?難道課稅是解決非法違規收費的最好辦法?
我猜測,這位官員可能把廣州對擇校費和贊助費課稅,看成行為稅了。行為稅有一特點,是通過課稅,達到寓禁于征的目的。就是說,政府并不贊同這種行為,但是政府不是通過行政的或者法律的方法予以制止,而是通過經濟的方法,即通過課稅的方法,減少它的收益,來抑制這種行為。但是,擇校費和贊助費的稅收,顯然不是行為稅。而且,擇校費和贊助費彈性極小,根本不可能通過課稅,來達到寓禁于征的目的。因為你加多少稅,它會把這些稅收原原本本轉嫁給學生家長,學校不損失什么,稅收的最后歸宿是家長,真正受損失的還是家長。你能夠通過這種方式,達到抑制的效果嗎?因此,對于教育部門來說,取締、制止,才是最為可取的辦法。
自然,征稅自有征稅的道理。換一種說法是,學校違規,財政收入得益。因為學校越是亂收的多,稅收也越多。如此,學校的亂收費與政府的多收稅捆綁到了一起,只是這種財政收入,定然是一種不道德的收入。
說到可稅性理論,忍不住還要說點題外話。如果嚴格按照凡是收益都應課稅的原則,那么,首先一個問題就是一些官員大量的紅包收入和貪污受賄收入。這可是實實在在的收入,是所得稅的對象啊!貪官被逮起來后,都有大量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這巨額的收入和財產,誰納過稅?如果按照逃稅懲處,僅此一項恐怕就吃不了兜著走。顯然,有收益就得納稅的原則,被選擇性地使用了。(老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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