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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雷嘉)教育部首批核準了中國人民大學等6所高校的章程。教育部昨天為此召開了新聞發布會,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權利,制定章程是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關鍵環節。章程絕不是一紙空文,如果不按章程辦事,會有各種糾錯機制。按照計劃,包括北大清華在內的所有985高校需于明年6月前完成章程制定,全國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于去年初出臺,按照計劃,首批制定章程的6所高校——中國人民大學、東南大學、東華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武漢理工大學和華中師范大學于今年8月拿出了初稿,在經過公開征求意見、修訂后,于近日獲得教育部核準。
早在去年初《暫行辦法》出臺時,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就用“憲章”一詞來說明高校章程的性質,表示“高校的舉辦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以章程明確界定與學校的關系,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在昨天的發布會上,孫霄兵再次強調,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規定,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權利。有關專家認為,“政校分開”是各校章程中普遍的精髓所在,也是社會呼吁已久的“去行政化”的體現。
核心
人民大學明確校長7項職責
昨天頒布的首批制定章程的6所高校中,人民大學是唯一一所在京高校。北京青年報記者詳細查閱了《中國人民大學章程(試行)》,發現章程共分序言、總則、學生、教職員工、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教學科研機構、財務資產和后勤、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附則10部分。其中比較引人關注的章節是明確規定了學校的8項辦學自主權和校長的7項職責,其中廣受社會關注的“去行政化”意味明顯。
自主辦學去行政化意味明確
章程規定的八項自主辦學權包括:在招生方面,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在學科設置方面,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在教材建設方面,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此外,在海外交流、機構設置、財產自主管理等方面,也都做出較為詳細規定。特別是在機構設置方面,章程指出,“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到,自主辦學、去行政化的意味尤為明確。
校長主持辦公會最后決定由本人“拍板”
章程的另一大亮點是規定了校長的七大職責或者說是對應的權力。包括方案實施權;審定制度權;推薦副校長人選權;聘任與解聘教師權;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權;校長辦公會議決策權;其他重要事項決定權等。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對于校長的辦公會決策權,章程特別做出了詳細解釋:“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4/5以上方可召開,會議決議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校長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另行討論,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決定,但多數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
北青報記者發現,章程的去行政化還體現在有關學術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的 “教授治校”的思路上。章程規定,人大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其職責包括“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審議推薦科研項目;維護學術道德”等。人才培養委員會負責指導招生、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教學培訓和學生管理等工作。
學生另有九項權利
章程第二章“學生”規定了人大學生享有的9項權利,例如“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以及6項義務,例如“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