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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 題:稅負平移·部門聯動·生態文明——三大關鍵詞讀懂環境保護稅法
新華社記者劉紅霞、汪奧娜、楊丁淼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環保稅法有何特點?當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相關負責人對此予以解答。
“費”改“稅” 實現稅負平移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在新聞發布會上說,我國1979年確立排污收費制度,選擇對大氣、水、固體、噪聲等四類污染物征收排污費,對防治環境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他說,“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
在環保稅法制定審議階段,費改稅是否會加重企業負擔一直是輿論關注焦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介紹,環保稅法遵循將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平穩轉移原則,主要表現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保稅的納稅人;根據現行排污收費項目、計費辦法和收費標準,設置環保稅的稅目、計稅依據和稅額標準。
她補充道,兩種制度的一大不同點在于,環保稅法增加了納稅人減排的稅收減免檔次,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保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