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為,本所對《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修訂如下:
“第七條 相關股東在下列期間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業績快報或者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未發布業績快報的,且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報告原預約公告日前10日起算。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上述修訂自即日起開始執行,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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