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11日電(記者 王宇、李延霞、羅沙)我國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征車船稅以取代征繳了幾十年之久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
自7月1日起,車船稅將統一由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11日就車船稅開征問題解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記者:車船稅是新稅種嗎?
稅務總局負責人:我國對車船稅征收的歷史很悠久。明清時,曾對內河商船征收船鈔。解放前,不少城市對車船征收牌照稅。新中國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51年頒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對車船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1986年9月國務院在實施工商稅制改革時,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就是在《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基礎上合并修訂而成的。
記者:車輛的稅額是如何規定的?
稅務總局負責人:為了使車船稅的稅額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并考慮目前對車船征稅和收費情況,條例保持了原車船使用稅稅額的下限,而將上限提高了一倍左右。比如,載客汽車的上限由原來的320元提高到660元,載貨汽車的上限由60元提高到120元。其中,大型客車每年稅額標準為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車為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車為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車為60元至480元。這樣,為各地結合本地情況合理確定稅額標準留下了一定的空間。
此外,船舶按照凈噸位區間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其中,船舶凈噸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噸的,每噸3元;凈噸位201噸至2000噸的,每噸4元;凈噸位2001噸至10000噸的,每噸5元;凈噸位10001噸及以上的,每噸6元。
記者:哪些車船可享受減免稅?
稅務總局負責人:出于節約能源,減輕低收入者負擔,扶植農、漁業以及政策延續性和國際慣例等方面的考慮,車船稅對下列車船有減免措施:一是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免征車船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電動自行車作為非機動車管理,也屬于免稅范圍。二是對拖拉機、捕撈和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三是對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和警用車船免征車船稅。四是對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位稅的船舶免征車船稅。五是對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免征車船稅。
另外,為了支持公共交通事業的發展,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對城鄉公共交通車船確定是否給予減免稅照顧。
記者:為什么要由經營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
稅務總局負責人:由于機動車的車船稅具有涉及面廣、稅源流動性強的特點,且納稅人多為個人,征管難度較大。另外,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車困難、花費時間長等種種不便。而2006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將由保險機構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時代收代繳機動車的車船稅,這樣可以方便納稅人繳納車船稅,也可以提高稅源控管水平,節約征納雙方的成本。
記者: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退還車船稅?
稅務總局負責人:為減輕納稅人的損失,條例規定,如果已繳納了車船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后,若在當年發生符合車船稅退稅條件的情況,可向保險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此外,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又找回的,納稅人應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新聞背景:車船稅改革
新華網北京6月11日電(記者羅沙)我國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征車船稅以取代征繳了幾十年之久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自7月1日起,車船稅將統一由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
車船稅是對我國境內依法應當到公安、交通、
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單位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我國對車船稅征收的歷史悠久。明清時,曾對內河商船征收船鈔。解放前,不少城市對車船征收牌照稅。新中國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51年頒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對車船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1986年9月國務院在實施工商稅制改革時,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就是在《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基礎上合并修訂而成的。 新條例的出臺,對于統一稅制、公平稅負、拓寬稅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加強地方征稅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改革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主要基于這樣幾點考慮:一是外資企業適用1951年頒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而內資企業適用1986年發布的《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內外稅制不統一,不符合簡化稅制與公平稅負的要求。二是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征稅范圍不盡合理。對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和拖拉機征稅,而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車輛不征稅,顯然有失公平的原則,也不能體現國家的惠農政策。三是稅額標準幾十年沒有調整,明顯偏低,收入規模太小,致使該稅種的作用難以發揮。四是沒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現象嚴重。
基于以上情況,車船稅暫行條例根據我國目前車船擁有、使用和管理現狀以及發展趨勢,在分析車船稅制存在的問題和總結現行征管經驗的基礎上,對車船稅的各稅收要素做了全面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改革:一是統一了各類企業的車船稅制。二是由財產與行為稅改為財產稅。三是適當提高了稅額標準。四是調整了減免稅范圍。五是強化了稅源控管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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