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1日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草案)》自6月15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來,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21日,中國保監會在京召開“交強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媒體見面會”,對草案起草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說明。
實施交強險費率浮動有無法律依據?與交通違章掛鉤浮動是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草案中的浮動比例是怎么制定出來的?會不會造成大部分車主的保費負擔加重?會上,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袁力對此給予了解釋,并表明了保監會下一步工作的思路。
費率掛鉤浮動是法規要求實行的制度 允許逐步漸進
袁力說,草案制定的法律依據是國務院2006年3月21日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稐l例》第八條對交強險將在下一年度實行與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的“獎優罰劣”的費率浮動機制作了明確規定。
“到今年7月1日,交強險制度就實施滿一年了,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條例》要求執行交強險費率掛鉤浮動制度?!?/p>
袁力介紹,與道路交通事故掛鉤依據的主要信息來源是保險公司的交強險理賠數據;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依據的主要信息來源是公安交管部門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稐l例》要求保監會、公安部門等應當逐步建立有關交強險的信息共享機制。所以,交強險費率浮動將根據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的進程,在全國范圍內,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逐步實現與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雙掛鉤”。
“交強險費率浮動機制是國家法規規定實行的一項制度,與交強險基準費率調整是兩件不同的事情。也就是說,費率是否浮動,是與被保險機動車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掛鉤的。而交強險基準費率的調整要看保險公司的經營結果。”袁力說。
費率掛鉤浮動不是“行政處罰” 試點經驗表明大部分人享受下浮
袁力強調,交強險費率掛鉤浮動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制定保險費率的一般規則。例如:購買人身保險時,由于被保險人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等不同,風險不同,保險費率就要有所差異。同樣,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頻發的投保人相對于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和不出交通事故的投保人風險更大,以風險為基礎厘定保費正體現了社會公平。
袁力說,早在2003年9月5日,國務院召開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電視電話會議,其中就明確提出了要建立保險費率與駕駛人的安全行駛記錄、違章記錄掛鉤的“獎優罰劣”的費率浮動機制,通過費率杠桿的經濟調節作用,督促駕駛人安全駕駛,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實現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的好轉。事實上,從2003年開始,費率浮動制度已經在商業車險領域進行了初步嘗試,市場上的車險產品條款和費率都加進了隨車、隨人等差異化因素。
2004年4月起,上海保監局與該市公安局在全國率先啟動了機動車輛聯合信息平臺,試行保險費率與交通安全記錄掛鉤的費率浮動機制,并在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方面起到了明顯效果。據該市交管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2005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受傷人數、直接財產損失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下降了65.96%、9.72%、21.71%和58.43%。
“同時,費率掛鉤浮動機制也給安全駕駛的車主帶來了好處。從上海市實施3年的經驗看,因駕駛記錄、事故記錄良好而享受費率優惠的機動車占51.03%;費率沒有浮動的機動車占38.71%;只有10.26%的機動車因駕駛記錄、事故記錄較差,提高了保險費率。”袁力說。
保監會高度重視費率浮動的尺度把握
袁力說,保監會從2006年6月起開始著手草案的起草工作,這個過程中與公安部交管部門反復交換意見。公安部交管部門也向各地交管部門征求了意見。同時,保監會組織上海、北京等已經建立車險聯合信息平臺的地區對草案中的浮動因素和標準進行了多種情況測算。最終形成了向社會征求意見稿。
與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和我國臺灣、香港等其他實行交強險費率掛鉤浮動制度的國家及地區相比,草案的制定堅持了注重獎勵注重防范原則,在實行費率浮動的初期,立足于“費率優惠比例適中、費率上浮幅度平緩、擴大受惠范圍”。這是考慮到交強險制度在我國境內剛開始推行,還需要一個從無到有、不斷積累歷史數據、不斷積累業務經驗的過程,投保人也需要一個逐步適應的過程。據了解,目前我國臺灣地區和美國馬薩諸塞州的交強險費率最高上浮區間分別為基準保費的2.5倍和2.4倍。
“盡管我們吸取了試點經驗,借鑒了國際經驗,也聽取了各方面意見,但我們仍然感到草案還有很多方面需要作進一步修改,特別是在費率浮動的尺度把握等方面,我們將認真聽取并采納社會公眾的意見,使最終出臺的辦法更加科學合理,更加符合實際,更加符合民意?!痹Ρ硎荆瑢?,隨著交強險各項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會公眾對交強險認識的逐步深入,交強險費率掛鉤浮動辦法也將得到調整,這會更準確地反映被保險機動車的風險狀況,更有力地促使駕駛人提高安全駕駛意識,創建和諧交通環境。(記者毛曉梅、王文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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