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國保險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制定的《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臺施行,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國外(包括港澳)股票。
《辦法》指出,通過相關審批程序后,保險機構可以運用自有外匯資金和通過購匯取得的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投資。投資限于下列投資形式或者投資品種: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回購與逆回購協議、貨幣市場基金等貨幣市場產品;銀行存款、結構性存款、債券、可轉債、債券型基金、證券化產品、信托型產品等固定收益產品;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權、股權型產品等權益類產品;《保險法》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或者投資品種。
《辦法》規定看似放松管制,實際上對保險機構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辦法》要求慎用衍生產品。《辦法》將衍生產品作為風險管理手段,允許保險機構用于套期保值,禁止用于投機或放大交易。
《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可運用占總資產15%的保險資金進行投資境外。根據保監會最新公布數據,截至今年6月底,保險業總資產已達2.53萬億元。以15%計算,這意味著國內保險資金將最高有3795億元出境投資。
保監會資金運用監管部制度處處長曹德云表示,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允許保險資金境外投資股票,是指保險資金投資一些成熟股票交易市場的股票,如香港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等。
保監會資金運用監管部制度處另一負責人透露,因為《辦法》允許大量保險資金進行境外投資,而國內保險公司只有中國人壽、中國平安等少數擁有QDII(國內機構投資者赴海外投資資格),下一步,保監會將考慮批準一些具有連年盈利等條件的中小型保險公司獲得QD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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