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將依法嚴厲打擊內幕交易違法行為。中新社 楊明靜 攝
有關人士透露,正在試行的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辦法》,認定了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蠱惑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特定時段交易等8類行為屬于市場操縱行為。同時,有關內幕交易主體、行為和內幕信息的認定標準,也更加細化。
證監會定義市場操縱八宗罪
正在試行的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共規定了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蠱惑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特定時段交易等8類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
罪之一 連續交易操縱
罪之二 約定交易操縱
罪之四 蠱惑交易操縱
罪之五 搶先交易操縱
罪之六 虛假申報操縱
罪之七 特定價格操縱
罪之八 特定時段交易操縱
《市場操縱認定辦法》除對證券法第77條就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和自買自賣操縱行為的認定進一步細化之外,還增加了其他5種操縱行為的認定。其中,蠱惑交易系指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做出買賣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以便從預期市場變動中直接或間接獲利的行為。搶先交易系指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自己或建議他人搶先買賣相關證券,以便獲利的行為。虛假申報系指進行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誤導投資者以便獲利的行為。特定價格操縱系指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等手段使證券價格達到一定水平的行為。特定時段操縱包括尾市交易操縱和開盤價格操縱,前者指在收市時段拉抬、打壓或鎖定以操縱收市價格;后者指在集合競價時段抬高、壓低或鎖定以操縱開盤價。
對于違法所得的認定,區分幾類情況:一是已賣出的股票,違法所得為賣出股票收入減去買入股票支出;二是未賣出股票,違法所得為選擇適當終點價格計算出的余股價值減去買入成本;三是在會計方法上,賣出收入與買入成本的關系,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先進先出、后進先出、平均成本、移動平均等方法;四是持股獲得的紅利計入收入,交易費用從違法所得中扣除。
辦法特別規定,上市公司及關聯人參與、合謀操縱,券商、基金、咨詢公司、律所、會計所、評估所等中介機構及人員參與、合謀操縱,妨礙執行公務者,累犯者,將被予以從重處罰。
《內幕交易認定辦法》規定了“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兩大類內幕交易主體。
“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證券法第74條中有明確規定,該條所規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及有共同利益關系的親屬也被包括在內,在此基礎上,還包括參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或在內幕信息形成中起決定、批準等主要作用的人及其配偶、有共同利益關系的親屬,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監、高,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參與方及有關人員,基于職務或者控制原因知悉內幕信息的人。
“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則涵蓋通過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以及違法所在機構關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規定而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基于對兩大類內幕交易主體的認定,一旦這兩類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泄露該信息,則將被認定為內幕交易。違法所得包括買賣證券獲得的收益和規避的損失。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相關高管操縱公司信披進行內幕交易者,妨礙執行公務者,累犯者及監管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者,將被予以從重處罰。(記者 邵剛 馮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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