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深交所日前發布實施《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其中規定,發行人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導致其債券存在不能兌付或終止上市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發行人前景,其投資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深交所對該公司債券交易實行風險警示特別處理,將在其債券簡稱前冠以“ST”字樣。導致公司債券被特別處理的因素消除后,發行人可向深交所申請對其債券交易撤銷特別處理。
當發行人有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募集資金未按照核準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等情形的,深交所將暫停其債券上市。如果發行人上述情形嚴重或未能在限期內消除,以及發行人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等情形,深交所將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暫行規定》明確指出,發行人申請公司債券上市,公司債券應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且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發行條件,期限為一年以上,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發行人申請其公司債券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由一至二名具有保薦資格的保薦人推薦。
公司債券到期7個交易日前,發行人應當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債券兌付等有關事宜;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支付公司債券利息或本金的,應當于派息日前發布臨時公告,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及預計支付時間。
《暫行規定》強調,為公司債券出具資信評估報告的資信評級機構應取得中國證監會認可,公司債券上市期間,評級機構所出具評級報告的有效期為12個月。評級報告失效前,發行人應聘請評級機構出具新的評級報告并公告。發行人發生需臨時公告的重大事項時,發行人可自行或應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聘請資信評級機構對公司債券進行重新評級并公告。
《暫行規定》還對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程序及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債券停牌和復牌,以及違規處理等作出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