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統一企業中國控股去年12月在香港掛牌上市后,越來越多的臺資企業正計劃將內地業務在香港上市。不過,記者日前從業內專家了解到,臺資企業在港上市所募集資金能否順利投資內地尚存疑問。這一問題若不解決,可能影響在港上市臺資企業的發展能力,進而影響香港作為臺資企業上市平臺的吸引力。
臺企上市潮涌
“我們目前有三個臺資企業在港上市的項目在操作,一家的母公司已在臺灣上市,另外兩家是規模不大的民營企業。”一位投資銀行家介紹。
著名臺資企業——旺旺公司去年9月申請在新加坡除牌,正計劃將食品生產業務分拆在港上市。臺灣遠東集團計劃今年首季將內地水泥業務在港上市,籌資約23.4億港元。此外,益航、國喬等企業也有意在香港上市。
此前,雖有臺資企業在香港上市,但數量不多。港交所2007年10月的報告顯示,在港上市的臺灣企業(臺資控制30%以上股權)約50家,僅占香港上市公司總數的約4%。
對于近期計劃在港上市的臺資企業增多現象,有投資銀行家分析,一方面是因為不少臺資企業的內地業務快速發展,對資本金的需求進一步增加;一方面是因為最近一年港股交易活躍,增強了對于臺資企業的吸引力。
籌資能否投資內地存疑
隨著不少臺資企業欲將內地業務在香港上市,有關籌集資金是否能順利投資內地的問題浮出水面。
正在處理多宗臺資公司在港上市項目的美富律師事務所周致聰律師表示,不少臺資公司在此過程中不約而同地遇到了臺灣當局的審批問題。周致聰是香港高等法院律師,并擔任香港律師會憲制事務委員會委員和香港律師會對外事務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
他解釋說,根據有關法規,臺灣公司和臺灣個人就其直接或通過受其控制公司,在中國內地作出投資,均需得到“臺灣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臺灣投審會”)的許可。而涉及的投資金額,也受到有關法規的限制。就個人投資者而言,投資額度是8000萬新臺幣。就公司而言,投資額度為公司資產凈值的若干百分比,一般是40%。
周致聰指出,從臺資實際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流入中國內地的進一步投資,包括全球發售或其它未來集資活動所得款項的投資,也受該等限額限制。
“目前并無法規明確規定由臺灣投資者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運用非臺灣個人或公司提供的資金(如從香港上市籌措來的資金),對上市公司下屬中國內地公司增資并進一步投資中國內地,必須經‘臺灣投審會’審批。” 周致聰說。不過,據他了解,有臺灣律師認為“臺灣投審會”將有關法例解釋為在此情況需要經過審批和需要受有關投資額度限制的可能性非常高。“所以,由臺灣投資者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能否將上市籌措的資金投資中國內地,存在一定疑問。”
變通辦法也有
上述問題此前未引起市場的關注,是因為以前在港上市的臺灣企業數量不多,且母公司多是大型企業,在港集資的投資規模尚未超過有關限定比例。
周致聰律師表示,解決辦法可有兩個。其一,臺灣個人可以通過把股份轉讓給不同可信任的個人(如家庭成員),從而令各個人股東都可各自享有8000萬新臺幣的額度。其二,如果臺灣控股股東為一家企業,解決辦法可以是通過增資,擴大企業的資產凈值,從而令它享有更高的投資額度。
不過,周致聰提醒,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有“控制權延續性”的要求,擬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的一個財政年度控股股東不能改變。所以,在上市前進行股權轉讓不能令原來的控股股東喪失控股地位,否則不符合公司在香港上市的條件。
還有觀點認為,控股股東可考慮把部分股份轉讓給成立以自己為受益人的信托基金,一方面保持其自己的控股股東地位,另一方面可以取得新的投資額度(即同時擁有個人享有的額度和信托享有的額度)。但周致聰認為,這樣的信托安排是否為“臺灣投審會”接受,還需進一步研究和咨詢。
專家指出,如果臺資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將來被限制直接或通過在中國內地的子公司作出進一步投資,臺資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的業績增長及盈利能力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周致聰認為,如果以上問題不能圓滿解決,將會減弱香港作為臺資企業集資平臺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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