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士透露,《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在國務院法制辦層面的審批程序即將完成,并有望于近日推出。該條例涉及證券公司的設立、經營、管理、監管、信息披露等諸多方面內容,在其出臺后還將推出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業內人士指出,該條例的出臺對促進券商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鞏固券商綜合治理成果
業內人士指出,此前《證券法》、《公司法》已在多個部門的共同努力下進行了修改完善,但這些都屬原則性的規定,修改后還需推出相關法規和規章來進行配套。
而《條例》就是對新《證券法》、《公司法》內容的具體化、細化,或者是落實《證券法》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事項,將填補新《公司法》、《證券法》在細節上的空白,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例如,《證券法》要求證券公司實施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第三方存管,但沒有明確第三方存管究竟應該如何運作,其具體的實施細則就需要由國務院規定;《證券法》明確證券公司可以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從事融資融券業務,但證券公司應如何開展融資融券業務,也需要國務院規定;《證券法》還規定了風險控制指標,但有關工作如何開展、如何在各個環節中體現出來、證券公司的日常監管在何種情況下可采取哪些措施等等,也都需要另外制定具體化的規定。
業內人士還表示,該條例是鞏固券商綜合治理成果的主要舉措之一,“券商綜合治理工程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也付出了相當的代價,應該把成果鞏固下來,即把這套行之有效的經驗、措施和辦法制度化、法制化地規定出來。”
新設券商以貨幣出資為主
據悉,《條例》將規定證券公司的準入門檻,如對股東的基本要求、資格條件以及出資的形式、比例等。
從過去的經驗教訓來看,證券公司股東出資不實是其風險形成原因之一。以前,很多證券公司從信托公司、財務公司轉制過來,后者把其證券類資產折價入股到證券公司,這從表面上看是合規的,但在風險爆發以后經調查就發現,在證券公司成立之初就帶過來一堆遺留問題——一些帶進來的債權、應收款根本沒有回收的可能;有些公司帶了自營股票進來,但這只股票可能是一只莊股;有些公司以房產入股,但這些房產卻在此之前已經被法院查封,根本過不了戶。
然而,股東的投資是需要回報的,且回報率不能低于銀行存款利率。但由于股東出資不實,很多資產并不能使用,或者說在證券公司風險爆發之后,本來是可以通過變現資產來彌補保證金缺口,但卻發現沒有資產可以變現,因為資產都是虛的。因此,要使股東取得投資回報,證券公司就要通過挪保、非法委托理財等方式籌錢。
所以,《條例》要求新設的公司主要是以貨幣資金出資入股。同時,考慮到公司還要有一些非貨幣的資產出資,如經營用的房產、經過核實的證券類資產等,這類資產也可以出資入股,但要限制其比例,以確保證券公司在設立時的資產質量。
高管須有從業經驗
《條例》對券商高管人員也有規定,即要求新設的證券公司要有一定比例、一定數量的高管人員必須在該行業有一定時期的從業經歷。這樣,高管具有管理公司的經驗,既有利于監管部門考核其過去的記錄,也能保證證券公司的質量。
此外,在業務范圍方面,《條例》也會有原則性的規定,即證券公司業務范圍的核定,要與公司的財務狀況、內控水平、合規程度、高管人員素質、專業人員數量相適應。《條例》還要求進一步加強券商組織機構,如強調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要求董事會有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要有專門委員會,以及合規總監設置。
《條例》還專章對客戶資產的保護進行了規定,包括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資產。客戶資產則具體包括證券、資金。其中,經紀業務客戶的資產保護是將《證券法》的第三方存管要求進一步細化;資產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客戶資產保護則是新探索出的專門制度。
《條例》還將強制性要求券商實施信息披露制度。業內人士指出,證券公司雖然不全是上市公司,但所有的證券公司公共性、外部性都很強,他們的信息有必要讓公眾知道,“事實上,這個制度已經開始實施,但披露的內容還要從簡單到詳細,披露的頻度要從年報到半年報再到季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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