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房價較高,很多人購房時采用銀行貸款分期支付房貸。在取得銀行貸款時,或主動或應銀行要求辦理了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房貸險”。
它約定因房屋發生火災、爆炸,或者暴雨、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以及還款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傷害事故導致死亡或傷殘,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上約定的還貸責任,保險公司將承擔銀行貸款余額的全部或部分還款責任。
該險種以貸款人(購房人)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以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這使其與一般保險產品相比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在實踐中也產生了很多爭議,其中爭議較多的是在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后,究竟哪一方具有賠款請求權。
案例
2000年4月,沈朝柱、黃華夫妻及其女沈雨晨共同購買了上海市某商品房,并由沈朝柱作為借款人向某銀行抵押貸款30萬元,同時以被保險人身份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抵押商品住房保險合同。
2002年1月沈朝柱因不慎跌倒,經醫院診治無效后腦出血死亡,其妻黃華在未通知該保險公司的情況下火化了尸體。2002年4月,黃華、沈雨晨向該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被拒絕后,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被告認為,保險單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銀行,只有受益人才具有起訴的權利,并且提出原告在理賠之前已將尸體火化,致使被告無法了解保險事故的原因,無法證明被保險人系意外死亡。
最后法院認定,原告是保險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與保險合同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具有訴訟資格;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認定投保人的死亡屬于合同約定的意外死亡事故,判決保險公司依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后該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在上例中,原告是否具有起訴的資格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本案屬于保險合同糾紛,所以與所爭議保險合同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均享有訴權。
依照我國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而受益人系專指人身保險合同中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故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請求權應由被保險人享有。本案中的保險標的是房屋及相關利益,屬于財產保險合同,故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一受益人”并非人身險中合同中所規定的“受益人”,保險金請求權應由被保險人享有。
實際上,在房貸險中,不只被保險人具有保險金的請求權,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也具有保險金請求權,這從下面案例中就能得到佐證。
2004年10月,倪某向銀行貸款40.4萬元購買房屋并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房貸險,特別約定貸款銀行為該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同年12月,倪某因墜樓身亡,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排除他殺可能。銀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無果后,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借款本息43萬余元。
倪某的母親和女兒以第三人身份參加了訴訟。保險公司提出涉案保險合同是保證保險合同,銀行作為債權人不能以合同當事人身份主張權利。法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中關于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的約定是當事人簽約時的真實意思;被保險人倪某死亡,其繼承人繼受了倪某在保險合同項下請求賠償的權利而自愿參加訴訟,并認同銀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交涉的行為及訴訟金額,故判決保險公司應承擔向銀行支付貸款本息的還款責任。后保險公司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從上述兩個典型案例的判決情況看,對于房貸險,被保險人(包括其繼承人)和作為“第一受益人”的貸款銀行,都具有申請保險賠償的資格和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認為只要買了房貸險,如果身體出現問題不能還貸,保險公司就賠償。實際上,疾病導致的身體問題在房貸險中是免責的。“意外傷害”在保險中的界定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導致的身體傷害”。如因被保險人的疾病或在內外科手術中發生的醫療事故這類原因,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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