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稱相關規定尚未明確
證券時報記者 桂衍民
本報訊 就在國家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剛剛實行單邊征收幾個交易日后,廣東、青島等地卻悄然將證券利息稅上調至20%。廣東地區一些券商接到稅務部門通知,要求對之前按5%征收的賬戶進行補扣。不過,在全國絕大多數地區,依然實行著去年下調利息稅后的5%的稅率標準。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官員則表示,目前相關規定尚未明確。
證券保證金利息稅各地不一
昨日,有投資者反映,其證券賬戶上剛打出來的活期利息是按照20%的稅率在扣稅,較之前5%的稅率突然提高了15個百分點。隨后咨詢證券營業部才知道,地方稅務局要求轄區券商對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20%的稅率征收。
據記者調查發現,自國務院去年7月20日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后,幾乎所有的證券公司從去年8月15日起對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均按5%的比例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但隨后不少地方稅務部門對此又發出專門通知,要求按照原來的20%征收,導致在全國出現部分地區以5%征收,有的地區則以20%征收的混亂局面。
對此,廣州地稅部門昨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規定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僅為個人從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包括由證券公司支付給個人的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因此在對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不適用《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不得減按5%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有關規定,按照稅率20%征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
這也是截至目前,地方稅務部門在證券利息稅的征收問題上,首次回應并要求按20%征收的表態。之前盡管有些地區也要求證券公司按20%執行,但都僅限于電話或者口頭通知,并未公之于眾。與此同時,記者還從廣東省部分證券公司獲悉,稅務部門在要求按新的稅率標準征收證券利息稅外,還要求對自去年8月15日來因按5%稅率而少征的部分進行補征。
專家:按20%征收很不合理
不過,盡管廣東轄區的券商及營業部被要求以20%征收證券利息稅,但其他包括安徽、云南、浙江、四川、湖南、上海等在內的大部分地區券商及營業部依然實行著5%的稅率標準。
“投資者把資金從銀行賬戶轉移至證券賬戶,僅僅是資金的地點發生了變化,資金的性質并未發生變化,對銀行賬戶利息征收5%的稅而對證券賬戶利息征收20%的稅很不合理。”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劉恒在接受采訪時如此表示。對一些人認為投資者把資金從銀行轉移進證券賬戶就屬于證券公司的資產一部分,劉恒稱這種說法根本站不住腳。“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僅僅是一種委托關系,證券公司不可以也不能全權處置該部分資金,該資金依然屬于投資者儲蓄的一部分。”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官員表示,相關規定目前尚未明確。不過,這位官員個人認為,證券賬戶資金和銀行賬戶資金理應沒什么區別,所得利息征收的稅率標準應該一致,而不應該一個5%而另一個20%。
對于這種各地對證券利息稅稅率征收標準出現差異的原因,據稅務系統的人士表示其中也涉及到地方和中央的一些利益。按照相關規定,對個人所得稅中的利息稅,中央與地方都是按照6比4進行分成,而一些地方為了增加稅收或者鼓勵本地金融業發展也會有意識的在一些稅率上做一些調整。
盡管在利息稅稅率上尚未統一,但廣東轄區內一些券商已經開始為投資者合理避稅提供建議,這些券商在發給投資者的短信中提示投資者將證券賬戶余額及時轉移至銀行賬戶,因為前者的利息稅是后者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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