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根據《破產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現就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問題,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第42條作如下補充規定,作為第42條第二款:
上市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中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后,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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