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孫曉霞就《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2月6日電(記者羅沙、韓潔)財政部近日印發了《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孫曉霞6日就《辦法》的詳細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指出,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業的經營業績考核評價體系。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第59條明確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對金融企業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狀況、資產質量狀況和盈利狀況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制定有關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政策和考核有關金融企業的依據。為落實以上會議和文件的精神,自2007年初始,開始著手起草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相關辦法。
為了引導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尤其是中央金融企業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套對金融企業盈利能力和資產運營質量、診斷金融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引導金融企業高效營運的績效評價體系。
問:《辦法》對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而言,其作用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績效評價結果是金融企業經營成果、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和成長性的綜合反映,可以為財務監督、經濟責任審計以及金融企業管理等多個方面的工作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從財務管理角度看,對金融企業開展績效評價的作用一是診斷問題,揭示風險,實施有效財務監督。二是為金融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支撐。三是為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提供依據。此外,金融企業內部也可以運用績效評價手段對其分支機構實施有效的財務監管。
問:《辦法》在選擇評價指標及其權數時,是如何考慮和確定的?
答:對金融企業進行績效評價關鍵是評價指標的設定。財政部門進行績效評價重點應放在收益類指標,同時兼顧能夠反映風險控制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指標。績效評價指標設定的基本原則一是評價指標與金融企業信息披露的財務指標盡可能保持一致。二是評價指標與新會計準則的指標體系保持一致。三是評價指標應充分反映行業的特點。四是評價指標要與行業監管部門的指標有機結合起來。五是評價指標要切實可行。
考慮到各評價指標所占權數對評價結果也有直接影響,在設定指標權數時,站在財政部門財務監管的角度,總體上把握“側重收益類指標、兼顧風險控制指標”的原則,先按盈利能力狀況、經營增長狀況、資產質量狀況和償付能力狀況從大到小依次確定各大類指標的權重,其中,盈利能力指標占30%至60%,經營增長指標占25%至40%,資產質量指標占15%至25%,償付能力指標占15%至25%。
在每一大類指標里,按各分項指標的重要性及其引導功能分別確定各評價指標的權數,并以金融企業2006年度、2007年度的財務決算數據為基礎,對部分中央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得分進行了反復測算,通過對比測算結果相應調整并最終確定了各項評價指標的權數。
問:目前這些績效評價指標的測算情況如何?
答:對中央金融企業的財務決算數據進行測算的結果看,多數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得分都處于行業中等偏上水平,較準確地反映出這些金融企業在各自行業中的位置,也說明分行業所設定的績效評價指標及其權數基本科學合理,績效評價辦法基本可行。
問:在進一步推行《辦法》的工作方面有何計劃?
答:一是起草績效評價工作操作流程。考慮到績效評價結果將對金融企業的目標考核、結構調整、發展規劃,以及金融企業的薪酬管理、股權激勵機制、年金制度等方面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辦法》施行過程中,無論是采集數據測算行業標準值,還是績效評價結果的形成,務必嚴謹、客觀和公正。為此,正在起草績效評價工作操作流程,以確保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穩妥推行。
二是開展業務培訓。
三是組織開展2008年度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在完成2008年度金融企業財務決算報表驗審工作后,將分行業測算,并于今年6月30日前發布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各項指標的標準值;計算確定中央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結果,以績效評價報告形式反饋給各金融企業及有關部門,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要求省級財政部門報送本地區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及匯總分析,并對全國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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