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監廳函〔2009〕91號
各中資財產保險公司:
交強險自實施以來,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利發揮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強險保單中對保險期間有關投保后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內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為使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發揮交強險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現對加強有關交強險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強險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適當方式,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一是在保單中“特別約定”欄中,就保險期間作特別說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統能夠支持打印體覆蓋印刷體的,出單時在保單中打印“保險期間自X年X月X日X時……”覆蓋原“保險期間自X年X月X日零時起……”字樣,明確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點。
各公司應嚴格遵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有關規定,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加強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適當方式明確保險期間起止時點,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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