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商務部、工商總局4月30日聯合發布《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有關工作人員介紹,按照今年1月29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第548號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為“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務業務審批”實施機關。為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便于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滿足國內用戶對金融信息的需求,促進金融信息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商務部、工商總局聯合發布了這一管理規定。
這一管理規定對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做了規定,分總則、審批、投資設立企業、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25條。
這一管理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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