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引入“凈資產為負”和“審計報告意見為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的退市情形,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減少無效財務信息以往監管實踐中發現,部分上市公司雖已資不抵債,但仍靠政府補貼或者其他方式實現盈利,避免因出現連續虧損而被退市;部分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不能向投資者提供真實有效的財務信息。為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創業板在財務指標方面增加了下面兩種退市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為負;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對三種退市情形啟動快速退市程序,縮短退市時間為了提高市場運作效率,避免無意義的長時間停牌,將在以下三種退市情形下啟動快速退市程序:
1)為強調上市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法定義務,對于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時間從主板的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
2)對凈資產為負的退市情形,為促使上市公司盡早解決存在的問題,恢復資產運營能力,暫停上市后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
3)對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退市情形,為促使上市公司盡早解決存在的問題,提高財務信息價值,暫停上市后根據中期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
4.提高市場效率,增加累計成交量最低要求的退市情形創業板公司股本規模較小,可流通股份數較少,部分公司股票可能會出現流動性問題。為了防范因股票流動性不足而產生的市場效率不高、流動性風險加大問題,借鑒海外市場經驗,引入了“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 萬股”的退市情形。
(四)強化上市首日信息披露監管,防范新股上市首日暴炒風險
以往監管實踐中發現,部分發行人刊登招股說明書后,媒體特別是網上論壇等渠道不斷出現有關發行人的信息,干擾了投資者的正常判斷,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上市首日股價的異常波動。為了防范創業板股票上市首日過度炒作風險,創業板從信息披露監管方面進行了強化:
一是要求刊登招股說明書后,發行人應持續關注公共傳媒(包括報紙、網站、股票論壇等)對公司的相關報道或傳聞,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發現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應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項等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應在上市首日刊登風險提示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
二是上市首日公共傳媒傳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將對公司股票實行臨時停牌,并要求公司實時發布澄清公告。
(五)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責任意識《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將“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納入交易所信息披露監管范圍,要求交易所要對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實行有效監督。《上市規則》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股票上市前簽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上市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等以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六)提高定期報告業績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創業板上市公司規模較小,業務相對單一,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促進創業板上市公司及時披露年度業績信息,避免業績泄漏,規定預計不能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披露相關會計期間的業績快報。
(七)實行臨時報告實時披露制度創業板實行臨時報告實時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三點三十分后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在公共媒體中傳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上市公司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等緊急情況下,上市公司可以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臨時停牌,并在上午開市前或市場交易期間通過指定網站
露臨時報告。實行臨時報告實時披露制度,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
(八)建立適應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臨時公告披露標準適應創業板上市公司平均規模較小、技術變化快的特點,為促使創業板上市公司更充分地披露信息,一是合理確定一般交易和關聯交易等重大臨時報告需予披露及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觸發指標8值;二是對提供財務資助、委托理財等披露要求更充分,只要十二個月內累計發生金額達到100 萬元,就需要進行公告;三是對創業板公司影響較大的一次性簽署重大生產經營合同、關鍵技術人員的離職及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發生變化造成重大風險等重大事件均要求及時披露。
(九)強化募集資金管理
借鑒中小板、主板實踐經驗,強化創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實施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在審計年度報告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出具專項審核報告等。上市公司在履行披露義務及經股東大會審批后,可以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十)規范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為
為了規范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為,避免因股東、實際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對二級市場交易造成巨大沖擊,借鑒海外市場及中小板經驗,實施增、減持1%事后披露制度,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及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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