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債市的壯大有賴于豐富交易品種以及增加機構投資者等制度的構建。據知情人士透露,商業銀行參與證券交易所債市試點工作,經過各方協商,在本月中旬達成一致意見,明確由交易所做前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簡稱中債登)做后臺。
與此同時,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在對公司債的上市規則進行厘清,市場人士普遍認為,公司債在停頓數月之后有望在近期重啟。
結算后臺敲定或解決大單之憂
商業銀行進入交易所的具體路徑漸明,確保了預備在交易所市場發行巨額公司債的中石油、中國電信、中石化等“重量級選手”能夠募集到大額的資金。去年下半年,由于股市融資受限,這些公司分別提出了發行公司債的計劃。
目前,作為債市主力投資機構的商業銀行不能進入交易所市場,使得僅在交易所市場發行的公司債在投資主體上受到很大限制,客觀上造成了交易所債市規模太小的尷尬境遇,其債券托管量不到整個債券市場的10%。
“現在在做一些技術上的準備工作。”一位知情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中債登正與上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協調擬定分工合作方案,擬定全額、凈額業務方案和需求書,進行系統改造。同時,還在起草有關合作協議和市場服務協議等。
1月19日,證監會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上市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已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商業銀行,經銀監會核準后,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從事債券交易。但事實上,商業銀行試點交易所債市的工作一直未有實質性進展。原因就在于對于《通知》中“試點期間,債券登記、托管及結算方式暫時不變”這一條款,中債登和交易所存在不同理解。而隨著結算后臺的明晰,商業銀行進入交易所債市將進入具體操作層面。
“銀行對交易所債市興趣不高。”昨日,一位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市場部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表示,無論是從交易品種、期限和成交活躍度來說,銀行間市場都遠好于交易所。他還呼吁,監管部門應該給商業銀行承銷公司債、企業債的資格。
分類發行新規提高利潤要求
近日,一份名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文件在業內流傳甚廣。
“據說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兩個交易規則批下來,公司債就可以啟動。”昨日,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對記者表示,上交所和深交所都向證監會上報了公司債分類發行的細則。“兩家交易所的規定在大方面相差并不多。”
本報記者得到的一份《規則》對公司債的定義是:公司依法定程序公開發行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非公司制法人發行的企業債券上市交易,也依照該規定。
《規則》采取了分類發行的方式來對債券的上市條件進行劃分。如果僅通過深交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掛牌交易的,應該獲得證監會批準,并且債券發行額不少于5000萬人民幣、期限在1年以上。
如果是通過深交所集合競價系統和綜合協議交易平臺同時掛牌交易,則條件更為嚴格:發行人最近一期未經審計的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集合形式發行債券的,所有發行人加權平均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另外,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集合形式發行的債券,所有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加權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中信證券的一位債券分析師昨天對此評論稱,深交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是面向機構投資者,而集合競價系統則是對個人投資者開放。“因為機構識別風險的能力要比散戶強得多,集合競價系統掛牌的條件更為嚴苛,監管部門的意圖在于規避風險。”(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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