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證券報報道 中國保監會7日發布公告,再次就《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去年3月對外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本次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更換股東行為作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并將去年征求意見稿中的“已獲準在中國保險市場上投資的境外金融機構不得參股同類保險公司”規定取消。
《辦法》草案旨在規范中資保險公司(指外資股比不超過25%的保險公司)的股權管理。其中,在有關“股權變更”的規定方面,本次征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而去年的征求意見稿,只是要求保險公司變更持有公司股權10%以上的股東時需報中國保監會批準。這意味著新一輪征求意見稿擬對保險公司股權變更行為進一步加強監管,避免保險公司頻繁更換股東影響經營穩定。
在禁止投資人用銀行貸款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適當放寬投資入股條件并堅持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等問題上,本次征求意見稿與去年征求意見稿保持了一致態度。
本次《辦法》草案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雖禁止以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但草案并不禁止保險公司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以股權置換的形式相互投資。
另外,本次《辦法》草案將去年征求意見稿中的“已獲準在中國保險市場上投資的境外金融機構不得參股同類保險公司”規定取消。這意味著,美國大都會持有的中美、聯泰兩家保險公司,和ING與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資的太平洋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及與北京首創集團合資的首創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此前所面臨的尷尬處境將有望得到解決。
不過,保監會在投資入股一章中明確規定,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
對于持有公司股權達到15%的大股東,保監會新增了系列要求: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這樣增加保險公司大股東的相對穩定性,有利于保險公司健康經營。
《辦法》草案還明確,除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主要股東外,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記者盧曉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