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
第三章股權變更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第十八條 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準。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持股比例不足注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后的15日之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后3個月內未完成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后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比較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比較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其股東發生以下情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所持保險公司股權被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或解質押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保險公司股權發生轉移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股權采取拍賣方式進行處分的,保險公司應當于拍賣前向拍賣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通過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
第二十五條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質押的管理,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并及時向有關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
第四章材料申報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資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組織管理架構、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范圍、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投資資金來源說明、對外投資情況、本身及關聯機構投資入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
(二)投資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或主要股東的,應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投資人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征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征信記錄;
(四)投資人的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與保險公司其他投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情況說明;
(五)投資人的出資協議書或股份認購協議書及投資人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或相關主管機構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
(六)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需提交審慎監管指標報告和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
(七)投資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后的股權結構;
(四)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者減資證明;
(五)退出股東的名稱、基本情況及減資金額;
(六)新增股東需提交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持股比例達到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股權轉讓協議。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需提交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持股比例不足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權轉讓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需提交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決議,以及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決議;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方案;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以后的股權結構;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0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00]49號)以及2001年6月19日發布的《關于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會令[2001]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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