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保監(jiān)廳函〔2009〕370
各保監(jiān)局、各保險公司: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促進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我會研究起草了《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研究,于2009年11月6日之前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和建議反饋我會。
聯(lián) 系人:趙崇博(保監(jiān)會發(fā)展改革部公司治理處)
電話:(010)66286715
傳真:(010)66288152
電子郵箱:cg@circ.gov.cn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促進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規(guī)范相關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稱的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成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審計,是指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所進行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檢查,客觀評價其依據職責所應承擔責任的審計活動。包括任中審計、離任審計和專項審計。
任中審計是指按照規(guī)定的間隔期限,對在任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階段性審計。
離任審計是指對因任期屆滿、工作調動、辭職、免職、撤職、退休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鑒定性審計。
專項審計是指因公司出現(xiàn)重大違規(guī)、財務異常或舞弊等情形,對可能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特定審計。
第四條(審計對象)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董事長和管理層成員;
(二)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三)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四)具有與上述人員相同職權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審計內容)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內容主要包括審計對象在特定期間及職權范圍內對以下事項所承擔的責任:
(一)經營成果真實性;
(二)經營行為合規(guī)性;
(三)內部控制有效性。
鼓勵保險公司在完成以上審計內容的同時,對審計對象進行經營決策科學性和經營績效評價。
第六條(總體要求)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實施細則,加強高級管理人員審計規(guī)劃,合理配置審計資源,避免重復審計和審計真空。
保險公司應當將審計結果與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任用、獎懲掛鉤,提高審計工作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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